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要求,整合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的行政執法工作。《意見》中的“動物衛生監督”是繼“獸醫衛生監督”、“動物防疫監督”之後的又壹新概念。如何正確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準確定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範圍,以達到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的最終目的,是當前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筆者就動物衛生監管的相關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1,動物衛生監督與動物防疫監督的關系。動物防疫監督是指在動物防疫過程中,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履行義務的活動。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重點是動物疫病的控制。雖然我國目前對動物衛生監管沒有準確的定義,但根據國際慣例的壹般規則和《國際動物衛生準則》以及《意見》的要求,動物衛生監管是對動物疫病、殘留和衛生質量的控制。如果單純的認為動物衛生監督是動物免疫、檢疫、監督的結合,那麽動物衛生監督只是停留在動物防疫監督的高度,或者說根本沒有必要提出動物衛生監督的概念。筆者認為,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實施已經超出了原來的動物防疫監管的範圍,從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疫病到安全控制。動物衛生監管高於並涵蓋動物防疫監管,是集動物防疫監管、獸藥監管、動物產品殘留監管為壹體的監管。2、實現畜產品安全的目標。獸醫工作的最終目標是生產安全合格的動物產品,而要實現這壹目標,需要做好兩件事。壹是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動物、動物產品無傳染病、寄生蟲病;二是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獸藥、獸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符合國家要求,動物產品中有關物質殘留不超標。目前動物防疫的監管只做到了壹個方面,還不能完全保證畜產品的安全。動物產品檢疫只證明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不能證明獸藥、獸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符合國家要求,動物產品殘留不超標,不代表動物產品安全合格。開展動物衛生監督是為了控制動物疾病和產品殘留,最終實現動物產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安全。3.動物衛生監督“責權利”的統壹。意見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負責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但是,如何在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職責”的基礎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權利”,即如何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範圍,如何按要求整合執法資源,確保責權利相統壹,是當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前提下,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支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現動物產品安全的目標。4.及時完善法律法規。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鄉鎮獸藥、農場獸藥、獸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使用的監督執法都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但這壹規定造成了農場獸藥、獸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使用監管無人實施的局面,嚴重制約了動物健康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在廣大農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獸醫工作者有能力開展這項執法工作卻沒有執法權。筆者認為,獸醫行政執法作為壹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執法工作,應充分利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獸藥監督機構的執法力量,及時完善法律法規,授權的授權,委托的委托。如果將《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與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相關的專業技術執法工作委托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那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數十萬獸醫工作者將對動物產品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有效、全面的監管。將獸藥監管職能委托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際上是獸醫工作行政執法權的整合,也符合《意見》中“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機構健全、職能明確、關系順暢、法規完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的行政執法工作。這壹思路應與當前獸醫體制改革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相壹致,將有力推動我國獸醫行政執法體制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5、做好畜產品安全控制。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是獸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體實施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的獨立公正監管,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眾健康安全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相對集中行使獸醫工作行政執法權,既是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障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當前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需要。如果將涉及畜產品安全的執法工作委托給多個部門,將不利於工作的“責權利”統壹,難以對畜產品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管,不利於建立相對獨立的獸醫執法體系,官方獸醫的職能和職責也難以在下壹步理順。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和動物產品的安全,對我們的獸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明確了三條主線:獸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技術支撐。其中行政管理和技術支持沒有爭議,但監管和執法需要進壹步落實。筆者認為,當前要敢於打破原有框架,建設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明確責任,完善法律法規,有效開展監督執法,真正把《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到生產壹線,落實到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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