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在壹定限度內有統壹的質量、體積、長度標簽的預包裝商品。第三條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必須正確、清晰地標註在包裝的顯著位置,凈含量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第四條生產和經銷定量包裝商品必須保證凈含量準確。
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後,內容物的實際質量、體積和長度。第五條單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與其標註的質量、體積之差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負偏差。它們與標記長度之間的差值不得超過表2中規定的負偏差。第六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表3規定的抽樣方法和平均偏差計算方法進行隨機抽樣、檢驗和計算,平均偏差應當大於等於零,單個定量包裝商品超出負偏差的件數應當符合表3的規定。第七條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應當以下列方式標註:
(1)固體商品的質量,單位為克(g)和千克(kg)。
(2)液體商品的體積L(升)、mL(毫升)或質量G(克)或kg(千克)。
(3)半流體商品的質量g(克)或kg(千克)或體積L(升)或mL(毫升)。
以體積標註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為20℃時的體積。
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貨物,應當以質量g(克)和kg(千克)標註凈含量,同時,
固體含量應以質量g(克)、kg(千克)或百分數表示。
如果貨物以長度計量,則應以毫米、厘米和米為單位。第八條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限值,標簽應當使用表4(略)所示的計量單位。第九條定量包裝商品標示凈含量的文字最小高度應符合表5(略)的規定。第十條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應當以多件包裝商品標註,或者以總凈含量和總件數標註。第十壹條包裝商品應當標明各類商品的凈含量。第十二條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註應當使用具有明確數量含義的文字或者符號。第十三條用於檢測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器具的最大允許誤差應大於或等於被檢測定量包裝商品計量負偏差的三分之壹。第十四條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商品計量負偏差和平均偏差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未按規定正確、明顯標註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檢驗。違反第六條規定,單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偏差或件數超過計量負偏差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和《國家計量法》進行行政處罰。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國家技術監督局對查處定量包裝商品違法計量行為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6月1996+0日起施行。
表1
凈含量
q負偏差百分比q g或mL 5g-50g
5毫升-50毫升9
-
50克-100克
50毫升-100毫升
4.5
100克-200克
100毫升-200毫升4.5
-
200克-300克
200毫升-300毫升-
九
300克-500克
300毫升-500毫升
-
500克-1公斤
500毫升-1升-
15
1公斤-10公斤
1L-10L1.5
-
10公斤-15公斤
10L-15L-
150
15Kg-25Kg
15L-25L1.0
-
表2
凈含量負偏差Q(Q的百分比)Q < 100 m2 Q ≥ 100 M4。
表3
定量包裝商品
分批抽取的樣本數量
單件超限
負偏差件數小於等於10件,總圖不允許大於10件,且較小。
大於或等於250件
不允許等於10件。
250多塊
大於或大於
等於30件小於或等於
等於1件
平均誤差
計算公式
n
∑(Qi-Qo)
i=1 n
△Q:抽樣商品的平均偏差;
Qo: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Qi:包裝商品的定量凈含量;
n:樣本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