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民事案件可能不需要安檢,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可能需要安檢,如果需要安檢,所有進入法庭的人員,不管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還是旁聽人員,都必須接受安檢。
安全檢查的對象是所有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由於法律意識的欠缺,再加上個別案件的瑕疵,造成老百姓上訪、鬧訪、群訪事件時有發生。
安全檢查是以預防為主的安全保衛措施。進入審判場所的每壹個人不可能都是違法犯罪分子,但是,在沒有通過安全檢查之前,又不能排除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不存在違法犯罪分子,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攜帶的物品不可能都是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強腐蝕性物品,但在沒有通過安全檢查之前,又不能排除其沒有攜帶違禁物品。因此,安全檢查的對象必須是所有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六條 規定,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第七條 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主持法庭的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