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麽?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貨物,寄存人支付倉儲費的倉儲合同有哪些?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1,存貨人名稱或名稱及住所;2.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3.儲存損失標準;4.存儲位置;5.儲存期;6.倉儲費;7.如果倉庫已經保險,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8.簽發人、簽發地點和日期。二、如何避免倉儲合同糾紛1,註意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區別。在簽訂和履行的時候,要註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開始時間,這就決定了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比如合同生效時間不同,前者成立時生效,後者交付時生效;前者有償,後者有償或不有償由當事人自行約定。2.仔細審核倉儲保管人的資質。倉儲合同嚴格限制保管人的資格。在簽訂合同之前,寄存人要對倉儲經營者的資質和倉儲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沒有財力的經營者簽訂合同騙取倉儲費。3.特別要註意的是,不同名稱、不同種類、不同數量的貨物有不同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根據不同的存儲難度,倉庫經營者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股民往往因為想少交保管費,在名稱、數量、質量等項目上填寫模糊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為以後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儲戶在填寫時壹定要註意準確、清晰,以免產生歧義。4.充分行使檢驗貨物或取樣的權利。合同法賦予貨主隨時檢驗或取樣的權利。有些倉儲合同期限很長,在倉儲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壹些變化。如果到了取貨的時候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糾紛。因此,行使這壹權利無疑會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的基礎。5.存貨人應當防止倉儲人濫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根據《民法典》(2021 1起實施)和《倉儲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法定免責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貨物本身性質造成的損害,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就免責條款達成協議。由於倉儲合同往往采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宇迦應該註意免責條款的問題。存款人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對方當事人發現自己利用優勢地位,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加入民法典第917條、第6868條,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人自身的自然屬性、包裝或者有效儲存期限屆滿造成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有超出法定範圍的免責,應及時表示異議,要求修改或拒絕簽訂合同,以免自己進入免責陷阱,造成自身利益受損。在實踐中,倉儲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其特點是收貨人需要根據倉單提貨。壹旦倉單丟失,就麻煩了。因此,當事人必須保留倉單。同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也要提前了解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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