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教育、畜牧獸醫、林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動物實驗設計和實驗活動應當遵循替代、減量、優化的原則。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善待實驗動物,維護實驗動物福利,減輕實驗動物痛苦。不得使用活體實驗動物,應當采取盡量減少痛苦的方式妥善處置。第六條 開展病原感染、化學染色、放射性動物實驗以及單位和個人從事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生物安全等有關規定。第二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和倫理審查工作。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證書,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和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得從事實驗動物工作。
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考核合格的實驗動物工作人員頒發崗位證書。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參加與實驗動物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評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組織技術工人參加技術等級考核。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預防保護和保健措施,每年至少組織壹次身體健康檢查,及時調整不適合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健康狀況。第三章 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十壹條 我省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經營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養殖、供應、運輸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利用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實驗教學、實驗、校準、檢測以及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和生物制品等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二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批準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生產的實驗動物符合國家規定的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和設施標準,並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三)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規範的操作規程。第十三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使用的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應當來自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用具和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四)從事傳染性、化學染色、放射性實驗和轉基因研究、飼養、應用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操作規程。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理實驗動物許可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實驗動物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實驗動物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十五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活動。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實驗動物的等級分為四級:壹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含雪梨動物)。
不同等級、種類、品系的實驗動物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分別管理。
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活動應在不同區域進行,並嚴格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