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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負責政風、行風和效能建設;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服務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項目和工作的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方案;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度、撥付、結算、稽核和增值工作;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監察。對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

(三)法規科

負責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宣傳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有關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依法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查處工作。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有關改革方針、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項,指導和推進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項;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外國人才(不含專家)相關政策;承擔推進人才強市戰略工程的任務;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軍隊建設 負責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的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隨調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

(五)公務員局

承擔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承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承辦部分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公務員工作。以市政府領導名義承辦部分行政任免具體事項。

(六)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農民工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政策。 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有關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相關職業中介機構;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化建設。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推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擬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指導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九)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師資和教材建設;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和後備人選;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黃工作和留學回國專家來黃定居的政策;承擔全市駐外機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資格考試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引進國外知識產權的政策和年度計劃,提出引進國外知識產權的建議。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工資福利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的統壹審核;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事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市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工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職工退休、養老金審核審批;企業、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審批;企業、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壹)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規劃和標準;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業務和生育保險業務的管理、結算管理及支付範圍的核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年審和檢查考核工作;制定病假、生育停工留薪期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實施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保險政實施方案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關系科)

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落實勞動關系政策,推進勞動合同工作。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有關政策,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貫徹執行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失業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實施規劃和標準;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安置職工權益的政策辦法。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征收方案審核辦法,擬訂全市規劃和標準;負責農村養老保險相關項目的審核和標準的下達;負責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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