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藥的定義為:
第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分不符合。
第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還有變質的,被汙染的,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文而未取得批文號,和未取得批準文的原料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劣藥的定義: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第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第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第三,超過有效期的。
第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窗口未經批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