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規定過期多長時間的商品不能銷售
1.保質期是指:產品保質期在壹年以上的,保質期的前45天;
2.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保質期的前壹天為保質期的前20天;
3.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滿半年的,保質期的前壹天為保質期的前15天;
4.保質期在壹年以上不滿壹年的,保質期的前壹天為保質期的前20天;
5.保質期在壹年以上不滿壹年的,保質期的前壹天為保質期的前20天;
6.保質期在壹年以上不滿壹年的,保質期的前壹天為保質期的前20天。p>
4.保質期超過30天不足90天的,失效日期前10天;
5.保質期超過16天不足30天的,失效日期前5天;
6.保質期不足15天的,失效日期前1至4天。
二、藥店銷售有效期還剩壹個月的藥品違法
1.在銷售快到有效期的藥品時,藥店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否則涉嫌欺詐。如果不履行告知義務就是違法行為。
2.可以向工商、消協或藥監局投訴舉報;如果藥品還在保質期內且履行了告知義務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壹般藥品在保質期前三個月就禁止銷售了,有些藥品由於其理化性質的穩定性較差,在儲存中容易受到外界條件的影響,藥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加,逐漸變質而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本藥品的;
(三)藥品變質的;
(四)藥品所標示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五)藥品不在規定範圍內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1)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2)被汙染的藥品;
(3)未標明或者未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4)未標明或者未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五)超過藥品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