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搶救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診斷、調查,擅自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的;
(九)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擅自使用藥品的;
(十)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擅自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群死群傷事故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度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醫師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