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Xi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報工作的通知
壹.適用範圍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註冊證》的下列醫療機構,以及經主管軍事機關批準為人民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保險定點: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2.專門的疾病預防醫院(所、站
關於做好Xi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報工作的通知
壹.適用範圍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註冊證》的下列醫療機構,以及經主管軍事機關批準為人民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保險定點: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2.專門的疾病預防醫院(所、站)和婦幼保健中心;
3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4.獨立的急救中心;
5.臨終關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療養院;
6.養老機構裏有醫療機構。
二、申報時間
按季度申報,每季度第1個月。
三、申請材料
1.《Xi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簽約申請表》(附件4);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養老機構中的醫療機構需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及復印件;
4.醫療機構等級評定或證明材料;
5.與醫療保險政策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6 .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7.納入定點後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預測分析報告;
8 . Xi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承諾書(附件5)。
四、辦理流程
(1)提交申請
按照“屬地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醫療機構應向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附件7),並提交相關材料。
1.醫療機構申報原則:三級、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向Xi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申報,其他醫療機構向所在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2.零售藥店申報原則:大型連鎖藥店50家以上的加盟連鎖店(含各類直營、加盟連鎖店)已納入定點協議,註冊地在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高新區的,向市醫保經辦服務中心申報,註冊地在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和\其他零售藥店向所在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2)數據審查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醫療機構補齊。
(3)調查與評估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評估內容(附件8),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和現場形式進行檢查評估。
(四)公示結果
Xi醫療保險經辦服務中心匯總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調查評價結果,並將合格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簽訂協議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公示期間無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商達成壹致,並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簽訂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Xi安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將匯總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報市醫療保障局備案。
附件1。Xi安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可移植文檔格式文件的擴展名(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縮寫)
附件2。Xi安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可移植文檔格式文件的擴展名(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縮寫)
附件3。Xi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符合條件。文件
附件4。Xi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約申請表。文件
附件5。Xi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諾書。文件
附件6。Xi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簽約申請表。文件
附件7。Xi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文件
附件8。Xi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評內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