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非註射劑型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後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
(壹)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三)代辦人員身份證明。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第四十條: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患者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所擁有的權利:
(壹)有在醫師、藥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
(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識的權利;
(三)有委托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
(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重要提示:
(壹)麻醉和精神藥品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壹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觸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違反有關規定時,患者或者代辦人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上內容本人已經詳細閱讀,同意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百度百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