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主任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和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主任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主任的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長效機制。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在做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充分聽取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判斷並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條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主任的基礎上,應當配備食品安全主任:
(壹)特種食品生產企業;
(2)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三)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和連鎖餐飲企業的總部;
(四)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和連鎖銷售企業的總部;
(5)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本地區有條件的企業配備食品安全主任。
第六條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主任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壹)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三)熟悉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指定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擔任食品安全負責人和食品安全主任。
第七條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主任。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主任。
第八條食品安全總監根據職責要求,直接向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以下職責:
(壹)組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監督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明確員工健康管理、供應商管理、進貨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和處理等食品安全責任要求;
(二)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並提出改進措施,預防和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三)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組織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監督和指導食品安全人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五)接受並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詳細制定食品安全總監的職責。
第九條食品安全主任根據職責要求,向食品安全主任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壹)監督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實施;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管理和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的記錄材料,並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和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清單,建立健全日控、周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控制制度。食品安全員應當根據風險控制清單進行日常檢查,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範措施,並按程序及時向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如果沒有發現問題,也要記錄下來,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檢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排查風險隱患,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常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度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情況匯報,總結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下月重點工作進行調度安排,形成月度食品安全調度會紀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主任等人員的設置和調整、食品安全總監的職責、食品安全主任的行為規範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主任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企業在日常管控、周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其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主管人員和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並將培訓和考核情況記錄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抽查不合格且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激勵機制,對工作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照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度本單位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壹)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對依法履行職責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主任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負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主要決策者。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生產經營人員,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食品安全員。
第二十壹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集中食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可以參照本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壹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相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麽?
答: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明顯提高,食品行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此同時,仍存在企業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任務不明確,安全管控不到位,導致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為促進企業主體責任的真正落實,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了本規定。
《條例》的出臺,將推動企業進壹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配齊配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完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度。有利於抓住企業這個關鍵少數,促進其履職盡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利於監管觸角的深度延伸,確保能找到人、能找到事、能承擔責任;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記者: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主任必須是專職人員嗎?
答: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
記者: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企業外,其他企業是否需要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名字壹定要食品安全總監嗎?
答:《規定》第五條規定了應當配備食品安全主任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類型。達不到食品安全主任要求的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主任。企業已配備符合食品安全總監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可以不改變原職稱,明確其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總監職責。
記者: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人數有規定嗎?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負責人,並根據其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和安全狀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官員的人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記者:對於已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企業,能否保持原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
答:對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並配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保留企業原有部門和人員編制,但要確保其能夠按照《條例》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主任的相應職責。
記者:《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自查的基礎上,制定日控、周檢、月調度制度和機制。這裏的自檢是什麽意思?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檢制度,定期檢查和評價食品安全狀況。這裏的自檢是指企業根據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組織的定期檢查和評價。自檢不能代替日控、周查、月調度,但可以結合進行。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有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機制與日常管理、周查、月調度有什麽關系?有必要改變嗎?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增加控制、檢查和調度的頻次,但不得低於此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類似的工作機制,原制度可以結合日常控制、每周調查和每月調度的工作機制繼續實施。比如,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允許以日、周、月劃分,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建立類似倒班控制、雙日檢查、雙周調度等制度,落實日檢、定時檢查、定時調度的要求,確保潛在風險始終在防控範圍內。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停產停業期間是否需要執行相關制度?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產後,可以暫不進行日控、周查、月調度,相關信息應當如實記錄並存檔備查。
記者:企業是否需要按照統壹的文件名執行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紀要?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按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紀要。文件名稱可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整,但必須保證日控、周查、月調度工作有記錄、有驗證。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未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隨機考核怎麽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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