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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壹協調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等有何意見建議

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於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的通知》(工商競爭字〔2014〕99號)精神,經省局研究決定在全省工商系統開展“八閩紅盾出擊”――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現將實施方案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   

 

“八閩紅盾出擊”――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根據《工商總局關於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在全省工商系統開展“八閩紅盾出擊”――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以下簡稱集中整治),現制定以下方案。

壹、總體目標

落實工商總局《通知》要求,用三年時間分行業、分領域,持續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集中整治。今年是集中整治的第壹年,全省工商系統要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通過集中整治,進壹步落實省局黨組“寬進嚴管”部署,進壹步樹立“八閩紅盾衛士”良好形象,進壹步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進壹步“打造公平高效、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

二、整治重點

以互聯網領域、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家具建材裝修裝飾、公用企業等四個行業和領域為重點,集中整治社會關註度高、反映強烈的不正當競爭、消費侵權、假冒偽劣等突出問題。在此基礎上,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增加整治重點和內容,並做到突出重點、各有側重、兼顧其他。

(壹)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重點整治網絡商品交易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以下行為:

1.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銷售仿冒假冒商品。

2.網絡商品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3.網絡商品經營者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或在網頁宣傳中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絡商品經營者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互聯網企業之間進行的虛假宣傳。

4.網絡商品經營者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商業詆毀行為。

5.網絡商品經營者與交易平臺工作人員之間給予和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

6.網絡商品經營者在網絡交易中以附獎附贈的方式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最高獎額大於5000元(含以虛擬物品為獎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的抽獎銷售、欺騙性有獎銷售。

7.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商品經營者在開具發票,用戶賬號、密碼及資金安全保護,用戶隱私信息保護,退換貨規則,消費糾紛處理,合同條款解釋權等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責任、擴大自身權利、加重合同相對方責任或排除合同相對方權利等合同違法行為。

8.利用互聯網從事“傍名牌”侵權行為。

9.利用互聯網從事銷售“偽基站”、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違法行為。

10.互聯網領域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行業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法行為。重點整治汽車集中交易市場(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品牌銷售企業及其分支機構(4S店),汽車維修裝飾裝潢等服務的經營者,汽車市場各類中介機構的下列行為:

1.銷售侵權仿冒產品或使用侵權仿冒產品進行汽車維修、保養。

2.對汽車配置與功能進行誇大、對產品價值進行誇大、虛假允諾“零利率零手續費”等虛假宣傳行為。

3.汽車4S經銷商向整車廠相關人員進行賄賂取得暢銷車配額;采購汽車配件、養護用品或配飾過程中,個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關供應商好處費(正常商業返點、返利除外);以商業賄賂手段取得保險公司、行政機關等單位定點維修資格或獲得政府采購集團購買過程中的交易機會。

4.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

5.汽車市場主體違法規定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等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行為,擅自變更經營地址行為。

6.對新上市車型或緊俏車型違法強制加價銷售或者強制搭售其它商品(服務)銷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隱瞞車輛瑕疵;經銷走私、非法拼(改)裝車輛。

7.經銷或在汽車維修、保養中,使用沒有標註產地、產品名稱、無產品合格證等標識、質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車配件;維修服務和裝飾裝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虛報工時、虛報故障;不按有關規定履行“三包”責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8.汽車市場中廣告違法行為。

9.利用格式合同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擴大經營者自身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訂金”,排除消費者要求退還“訂金”權利的違法行為。

10.汽車市場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家具、建材、裝修裝飾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整治家具、建材、裝修裝飾經營者以下違法行為:

1.以未經科學檢測、沒有鑒定結論、沒有統計數據等真實、科學的依據所進行的“評比、推薦、評獎”的結果,進行宣傳的。

2.銷售仿冒假冒家具、建材、裝飾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裝修裝飾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4.裝修裝飾經營者采用商業賄賂手段取得裝修裝飾工程項目;家具、建材經營者以商業賄賂的手段推銷產品。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家具、建材、裝修裝飾行業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限制競爭行為。重點整治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實行地區封鎖、行業壟斷行為:

1.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購買其提供的水電氣入戶設備;強行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或押金;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強制或變相強制向用戶收取用電底度費;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單位的設計、安裝工程等服務;濫用農網改造中的獨占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和濫收費用;強制用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

2.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隱瞞或作虛假宣傳,向消費者強制收取增值服務費;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消費者強制收取上網費、流量費等;實行資費差別待遇、濫收費用和強制用戶使用其他電信商品;在鋪設住宅小區電信管道或進行入戶安裝時,限制其他經營者的競爭等。

3.電視信號傳輸企業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務或購買不必要的商品;利用電視信號載波及發送的獨占地位,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強制收取用戶未使用有線電視前的不合理費用等。

4.教育行業利用教材采購、校信通、校服定制、學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經營、濫收費用。

5.氣象管理部門利用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圖審核、防雷裝置檢測等行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的服務或借機濫收費用等。

6.公用企業利用具有的獨占地位,在指定經營者的過程中收取被指定經營者商業賄賂的行為。

7.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單位和個人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或者采取歧視性手段,阻礙、限制外地產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8.其他限制競爭行為。

三、時間步驟

集中整治時間即日起至11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壹)動員部署階段(2014年6月15日前)。制定並細化集中整治方案,動員部署各級執法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6月15日-11月15日)。圍繞本方案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壹項壹項治理,壹個壹個突破,以案件查處為抓手,重拳出擊,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集中整治。

(三)總結提高階段(2014年11月15日-11月30日)。總結2014年集中整治成效和存在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和辦法,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評出集中整治“優秀辦案單位”、“辦案能手”和“優秀案例”,為2015、2016年繼續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積累經驗、打好基礎。

四、組織領導

省工商局成立“八閩紅盾出擊”――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葉木凱局長任組長,黃培惠、王應濤、許瑞察副局長任副組長,競爭執法處、市場處、辦公室、法規處、廣告處、企監處、消保處、商標分局、商檢分局、檢查總隊等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壹領導,研究解決集中整治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許瑞察副局長任主任,何鐵舟、王力同誌任副主任。競爭執法處承擔日常工作,負責集中整治的統壹協調和具體組織實施;市場處牽頭開展整治汽車市場違法行為;消保處、商檢分局加大對汽車配件、家具建材裝修裝飾行業的抽檢力度;檢查總隊直接查辦或與競爭執法處聯合查辦跨行政區域和重大違法違章案件;辦公室負責集中整治的宣傳報道工作,在《福建工商簡訊》設“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刊”;其他相關業務處室(直屬單位)對各自業務職責範圍內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五、工作要求

(壹)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既是中央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戰略部署,也是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在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劃轉的新形勢下,緊緊圍繞保護和改善民生,集中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促進行業規範,對於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要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把集中整治作為落實“寬進嚴管”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作為提升執法辦案效能的重要抓手,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狠抓工作落實,切實把集中整治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努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強領導,成立相應的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到組織有安排,行動有計劃,執法有監督,成果有評價。要及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專項執法行動情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力爭將集中整治工作納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互聯網領域、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行業、家具、建材、裝修裝飾行業及公***服務行業壹些具有行業性或普遍性的問題,在查辦案件的基礎上,要加強源頭治理。主動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各司其責、通力協作,***同發揮監管職能作用;積極幫助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等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機制,采取行政指導、召開企業負責人座談會、倡導企業制定自律經營的行業準則等有效措施,增強企業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積極探索建立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等市場主體違法經營公示制、專項抽查檢查制等各項長效監管制度,進壹步提高市場長效監管水平。

(三)結合實際,開拓創新。各地要緊緊圍繞整治重點,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突出特色,各有側重,在集中整治中不斷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的新領域。當前問題易發高發的互聯網領域,不能成為工商行政管理的“盲區”。各級工商機關要通過集中整治,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替群眾維權,幫企業打假,從“線下”到“線上”保障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設在泉州的“國家工商總局福建競爭執法取證中心”(籌建)以及其他已建成的網監中心,要發揮網絡交易監測分析和電子取證的作用,為全省開展集中整治尤其是“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整治提供情報和技術支持,認真摸排線索,做好案源線索的落地查處準備。未建立網監中心的設區市局,也要立足現有條件,借助其他資源,集中整治互聯網領域的突出問題。

(四)狠抓大案要案,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工商機關要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開通受理投訴的窗口,同時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作用,暢通發現案件線索渠道,擴大案件來源。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場流通運行和監管工作例會上提出的“調查為主,追溯處理,結果公開”的監管要求,將查辦案件作為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敢於亮劍、敢於執法、敢於碰硬,集中執法力量依法查辦案件。各級檢查隊伍要充分發揮專業隊、機動隊、突擊隊的作用,以堅決的態度,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查處工作中,集中查辦大要案,力求案件數、罰沒款較上半年有明顯增長,執法辦案成效有明顯提升。要加強信息溝通,強化執法協作,對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帶有系統性、行業性問題及跨區域案件線索,要及時逐級上報。省局將加強對大要案件的統壹指揮協調和督查督辦,必要時由省局統壹安排查處或掛牌督辦,進壹步增強執法合力。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要按照加強兩法銜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輿論宣傳,擴大社會影響。各級工商機關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工商機關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職責和成果,積極爭取社會支持;對典型案件的查處要註重留存圖片、視頻資料,並及時予以曝光,發揮教育警示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對查處的仿冒、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案件要按照信息公示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各辦案單位要強化案管系統規範運用,確保統計匯總的及時、準確。各地要加強對集中整治工作情況的總結分析,從7月份開始,請各設區市局於每月3日前將上月開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況(含附件2)、典型案例及存在的問題通過OA網上報省局競爭執法處。集中整治結束後,各設區市局於11月21日前將總結報省局競爭執法處,汽車市場集中整治工作情況(含附件3)同時報送省局市場處。省局將對各地開展集中整治的情況進行月度通報,集中整治結束後進行總結表彰。

競爭執法處:

聯系人:楊軍輝 電話:0591-87715940

傳真:0591-87735651 郵箱:fjgsgpc@sina.com

市場處:

聯系人 :余 華 電話:0591-87802635

工商總局關於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的通知

工商競爭字〔2014〕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壹步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根據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市場競爭秩序的實際情況,總局決定用3年時間分行業、分領域,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持續開展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總體要求和2014年整治重點

在全面強化競爭執法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行業和領域每年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對其中易發高發、影響面廣、危害較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相關行業、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高發多發勢頭,使市場競爭秩序有明顯改觀,促進全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建設。

2014年是集中整治的第壹年,以互聯網領域、汽車及配件銷售維修、家具建材裝修裝飾、公用企業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集中整治社會關註度高、反映強烈的仿冒、虛假宣傳、限制競爭、商業賄賂等突出問題(詳見附件1)。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總局確定的整治重點的基礎上,可以增加本地執法重點。集中整治行動時間為2014年5月--11月15日。

二、統壹思想,提高認識

在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的新形勢下,緊緊圍繞保護和改善民生,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業和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突出問題,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重拳出擊,有計劃、有目標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促進相關行業規範,對於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工商機關要把集中整治作為加強市場監管,落實“寬進嚴管”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狠抓工作落實,切實把此次專項執法行動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努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各地工商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局領導為組長的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並於5月底以前制定專項執法行動方案。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到組織有安排,行動有計劃,執法有監督,成果有評價。要及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專項執法行動情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力爭將集中整治工作納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壹些具有行業性或普遍性的問題,要加強源頭治理,積極引導、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增強市場經營主體責任意識和公平競爭、誠信經營意識。

四、狠抓大案要案,強化執法協作

各地工商機關要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開通受理投訴的窗口,同時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作用,暢通發現案件線索渠道,擴大案件來源。要集中執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敢於亮劍、敢於執法、敢於碰硬,依法查辦案件。要加強信息溝通,強化執法協作。對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帶有系統性、行業性問題及跨區域案件線索,要及時逐級上報,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對重大、復雜案件的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及其他重要信息,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在查辦案件工作中,省級工商機關要加強對大要案件的統壹指揮協調和督查督辦,必要時由總局統壹安排查處,進壹步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要按照加強兩法銜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輿論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各級工商機關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工商機關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職責和成果,積極取得社會支持;對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發揮教育警示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對查處的仿冒、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案件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各地要加強對集中整治工作情況的總結分析。請各省級工商局從7月份開始,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開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況、典型案例及存在的問題上報總局競爭執法局,並於2014年11月30日前提交專項執法行動工作總結。總局對各地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的情況進行月度通報。

總局競爭執法局聯系人:杜長紅

聯系電話:010-88650527

傳真:010-68050304

郵箱:zfj@saic.gov.cn

附件:1.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點

2.集中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

附件1

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點

壹、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1.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銷售仿冒商品。

2.網絡商品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3.網絡虛假宣傳行為:網絡商品經營者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或在網頁宣傳中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絡商品經營者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互聯網企業之間進行的虛假宣傳。

4.商業詆毀行為:網絡商品經營者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互聯網企業間的商業詆毀。

5.網絡商品經營者與交易平臺工作人員之間給予和收受商業賄賂及回扣的行為。

6.網絡商品經營者在網上開展有獎銷售活動,以附獎附贈的方式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額大於5000元;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關於汽車銷售維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或使用侵權仿冒產品進行汽車維修、保養。

2.對汽車配置與功能進行誇大,對產品價值進行誇大,虛假允諾“零利率零手續費”等,進行虛假宣傳。

3.汽車4S經銷商向整車廠相關人員進行賄賂取得暢銷車配額;采購汽車配件、養護用品或配飾過程中,個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關供應商好處費(正常商業返點、返利除外)。

註:4S店對消費者自願選擇車貸、車險,幫助代辦相關手續,向貸款公司和保險公司收取壹定手續費行為並向消費者明示的,不屬商業賄賂,但超出壹般行業管理或違背消費者意願的除外。

三、關於家具、建材、裝修裝飾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未經科學檢測、沒有鑒定結論、沒有統計數據等真實、

科學的依據所進行的“評比、推薦、評獎”的結果,進行宣傳的。

2.銷售仿冒家具、建材、裝飾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利用虛假報價進行商業賄賂。

四、關於限制競爭行為

1.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購買其提供的水電氣入戶設備,如“最後兩公裏現象”;強行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或押金;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強制或變相強制向用戶收取用電底度費;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單位的設計、安裝工程等服務;濫用農網改造中的獨占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和濫收費用;強制用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

2.電信企業(包括移動、聯通、網通等):在銷售過程中隱瞞或作虛假宣傳,向消費者強制收取增值服務費;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消費者強制收取上網費、流量費等;實行資費差別待遇、濫收費用和強制用戶使用其他電信商品;在鋪設住宅小區電信管道或進行入戶安裝時,限制其他經營者的競爭等。

3.有線電視臺: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務或購買不必要的商品;利用電視信號載波及發送的獨占地位,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強制收取用戶未使用有線電視前的不合理費用等。

4.教育行業:利用教材采購、校信通、校服定制、學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經營、濫收費用以及商業賄賂行為等行為等。

5.氣象管理部門:利用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圖審核、防雷裝置檢測等行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的服務或借機濫收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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