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供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環境保護、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八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相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合法生產經營。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真實、公正地報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狀況,加強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應當同時符合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登記證具體申領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壹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按照規定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登記,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並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食品品種範圍和產品包裝形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