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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從藥品生產流通和銷售

近年來,國家在藥品生產流通和銷售方面采取了壹系列措施,以加強藥品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這些措施涉及到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旨在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

壹、藥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國家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藥品生產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同時,國家還建立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對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核和監管。

二、藥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在藥品流通環節,國家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管,要求企業建立健全藥品追溯體系,確保藥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此外,國家還推行了藥品電子監管碼制度,對藥品流通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三、藥品銷售環節的監管

藥品銷售環節也是國家藥品監管的重點之壹。國家加強對藥品銷售企業的監管,要求企業建立健全藥品銷售管理制度,確保藥品銷售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同時,國家還加強對網絡銷售藥品的監管,要求平臺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管機制,防止假冒偽劣藥品進入市場。

綜上所述:

近年來,國家在藥品生產流通和銷售方面加強了監管力度,以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國家通過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藥品追溯體系、藥品電子監管碼制度等措施,對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和管理。這些措施的實施,為公眾用藥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條規定: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規定:

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第二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規定: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藥品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六條規定: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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