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入 "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
2、最高可處5倍罰款。騙保行為同樣屬於欺詐行為,需要退還社會保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欺詐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構成詐騙罪的,需承擔刑事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但已經退還騙取的保險費用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定點醫療機構典型的欺詐騙保行為有哪些
1、虛構醫療服務項目,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為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
4、為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
5、為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療保險範圍外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5.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刷卡服務;
6、掛名住院;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和診療項目,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取行為(過度診療、過度用藥等)。
綜上所述,個人騙取醫保的後果是列入 "黑名單",聯合懲戒,最高可處5倍罰款,如果觸犯刑法,則以詐騙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保險事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