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折疊第壹篇文章
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持出生人口性別比在正常範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折疊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終止妊娠手術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
折疊第三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折疊第四條
市(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折疊第5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折疊第6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三個以上實施機構組成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實施機構應當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並通知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折疊第7條
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取得《生育服務證》,擬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準,並取得相應證明。
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終止妊娠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在事實確認之前,暫不批準再生育申請。
折疊第8條
承擔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手術前查驗並登記患者的身份證,以及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醫學診斷結果或者相應證明。
施行中期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定期總結終止妊娠手術情況,向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總結終止妊娠手術的實施情況,並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折疊第9條
終止妊娠的藥物(不含避孕藥,下同)只在獲準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終止妊娠的藥物必須在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下使用。
折疊物品10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實施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折疊第11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相關作業場所設立醒目標誌,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折疊第12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超聲診斷儀和孕婦染色體檢測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使用超聲診斷儀和孕婦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的技術人員的資質和操作要求。
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折疊第13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制度,做好定期訪視、咨詢等服務工作。
基層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定期孕期保健服務。發現孕婦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定期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報告。
折疊第14條
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並定期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新生嬰兒的父親(母親)應當在48小時內,持嬰兒死亡證明向當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報告。
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場所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48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報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應當進行核實。
折疊第15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分析,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折疊第16條
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和監督。
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行為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信息;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從嚴查處,對相關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
折疊第17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為他人實施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折疊第18條
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折疊第19條
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第20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