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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歐盟的殺菌劑處理物品如何應對 BPR 法規 詳情?0?3

歐盟殺菌劑法規(BPR,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已於2013年9月1日生效並將正式實施。BPR法規以BPD指令為基礎,將殺菌劑處理過的物品(TA,Biocidal Treated Article)納入監管範圍。BPR法規以BPD指令為基礎,將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物品(TA,Biocidal Treated Article)納入監管範圍。為此,華特專家特別為出口殺菌劑處理物品到歐洲的企業制定了應對 BPR 法規的指南。什麽是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物品(TA 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物品(TA)是指任何經過處理或打算含有壹種或多種生物殺滅劑產品的物質、制劑或物品。以下兩種情況不屬於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1.食品、藥品和化妝品經過防腐劑處理,但此類物品不屬於《生物殺滅劑條例》規定的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的範圍;2.對物品的前體或用於儲存或運輸的容器進行生物殺滅劑熏蒸或消毒,但最終產品中沒有經過生物殺滅劑處理的殘留物,則該物品不屬於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中測檢測,值得信賴的化學品法規服務專家 根據《BPR 法規》中對 TA 的定義以及該法規的適用條件,TA 將涵蓋廣泛的行業及其產品,包括電氣和電子設備、紡織品、皮革制品、橡膠、塑料、家具和家居用品,以及塗料、油漆或乳液等。TA 可以是終端產品、消費品或工業原料,也可以是工業原料。消費品或工業原料,所以涉及到整個產業鏈:比如沙發生產企業需要從上遊企業購買皮革、紡織品、纖維面料、木材、油漆、粘合劑等材料,而這些材料可能經過殺菌劑處理,也屬於 TA,所以出了產業鏈每個企業都需要關註 BPR 法規,為上下遊企業提供足夠的信息和市場服務。市場服務。BPR 法規對殺菌劑處理過的物品(TA)的基本要求 1.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中的所有活性物質必須列入《生物殺滅劑條例》第 9 條規定的清單 (並符合相關產品類型和使用條件)或《生物殺滅劑條例》附件壹(並符合所有條件和限制)。否則,TA 不得投放市場。2.在以下情況下,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對經過處理的物品進行標註:TA 具有殺菌特性;經批準的活性物質用於處理為保護公眾健康或環境而必須進行完整和具體標註的物品;TA 具有殺菌特性;或 TA 用於處理為保護公眾健康或環境而必須進行完整和具體標註的物品。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物品(TA)公司如何應對 BPR 法規 第 1 步:確定產品是生物殺滅劑產品還是處理過的物品 處理過的物品和生物殺滅劑物品之間的區別 1.處理物品可以是物質、制劑或物品;殺菌劑只能是物質或制劑。2.當處理過的物品具有殺菌劑的主要功能時,應將其視為殺菌劑產品。值得信賴的化學品法規服務專家--廈門華電 第二步:收集 TA 使用的殺菌劑信息,確定 2013 年 9 月 1 日後投放市場的經處理物品的殺菌劑產品中的活性成分類別及其在 BPR 中的要求,如果在 2016 年 9 月 1 日前提交了相關產品類別中的活性物質(經處理的殺菌劑物品中的活性物質或其中含有的活性物質)的許可申請,則應提交廈門華電審批。(如果在 2016 年 9 月 1 日之前已提交相關產品類別中的殺菌劑物品(經處理或含有的殺菌劑物品中的活性物質)的授權申請,則可繼續投放市場;如果授權申請被駁回,經處理的物品將在決議通過之日起 180 天內或 2016 年 9 月 1 日之前(如適用)從市場上撤出。(上述撤市日期以較晚者為準)。 第 3 步:積極配合,履行《生物殺滅劑條例》規定的 TA 義務 如果殺菌劑產品的有效成分被列入《生物殺滅劑條例》附件 1 或第 98/8/EC 號指令附件 1A 中,在該條例於 2013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後,標簽須提供 TA 使用的殺菌劑的相關信息。如果生物殺滅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已被決議排除在 BPR 附件 1 或第 98/8/EC 號指令附件 1A 之外,則公司必須在 2016 年 9 月 1 日緩沖期限之前改變生產工藝,並使用歐盟允許的有效物質和用途處理產品,否則處理後的物品將不會獲準在歐盟市場上銷售。裂解殺菌劑產品的活性成分已列入(EC)No 1451/2007 的附件 1,企業需要等待歐盟官方審查的結果,在歐盟決議出來之前,TA 可以繼續投放歐洲市場。如果該物質通過評估,則可以貼上標簽並繼續投放市場;如果該物質在評估後未被列入允許物質和用途清單,則在決議生效 180 天後或 2016 年 9 月 1 日後(以較晚者為準)不得投放歐盟市場。感謝觀看,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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