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其他不同的情況,如果老太偷的這頭豬屬於自家或近親的,很難被認定為盜竊,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種行為壹般不按犯罪處理。還有,這個偷是作案人自認為的秘密進行,還是他人指出的偷竊行為,如果僅是作案人自認為的秘密行為,也不能算作客觀條件進行判決。
?當然,法律不是盡善盡美的,在遇到很多生活瑣事上,並不能完全妥善地解決這些事件,在這件事中,我更願意選擇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老太偷走了豬,藏在了自家閣樓,獲得了對豬的控制權,相應地,豬的主人失去了控制權,應該屬於盜竊既遂,即構成盜竊罪。
法律並不是處理壹件事的第壹武器,尤其是刑法,它應該是規範人的最後的底線,我們約束壹個人往往應該從道德出發,而非法律,相應地,國家也應該加大普法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