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診斷與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5.1.1血鉛≥2.9μmol/L(0.6mg/L,600μg/L)或尿鉛≥0.58μmol/L(0.12mg/L,120μg/L);並有下列表現之壹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尿δ-氨基-r-酮戊二酸≥61.0 μmol/L(8 mg/L,8000 μg/L);
b)血紅細胞遊離原卟啉(EP)≥3.56 μmol/L(2 mg/L,2000 μg/L);
c)紅細胞鋅原卟啉(ZPP)≥2.91 μmol/L(13.0 μg/gHb);
d)腹部隱痛、腹脹、便秘等癥狀。
5.1.2診斷性驅鉛試驗,尿鉛≥3.86μmol/L(0.8mg/L,800μg/L)或4.82μmol/24h(1mg/24h,1000μg/24h)可診斷為輕度鉛中毒。
5.2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的基礎上,有下列表現之壹者:
a)腹絞痛;
b)貧血;
c)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變。
5.3重度中毒
有下列表現之壹者:
a)鉛麻痹;
b)中毒性腦病。
II.GBz 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5.1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英文:鉛 CAS 編號:7439-92-1
5.1.1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5.1.1.1 對象疾病 職業禁忌證:
(1) 貧血
(2) 卟啉癥
(3) 多發性周圍神經病
5.1.1.2 檢查內容
(1)癥狀詢問 以神經系統癥狀和貧血癥狀為主,如頭痛、頭暈、乏力、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肢體麻木等
(2)體格檢查
a.常規內科檢查
b.神經系統常規檢查
(3) 實驗室及其他檢查
a.必檢項目: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血清谷丙轉氨酶
b.可選項目 血鉛或尿鉛、血 ZPP 或 FEP
5.1.2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5.1.2.1 對象疾病
(1)職業病: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見 GBZ37)
(2)職業禁忌癥:同上崗前
5.1.2.2 檢查內容
(1)癥狀詢問 以神經系統、消化系統癥狀為主。如:頭痛、頭暈、乏力、失眠、煩躁、多夢失憶、四肢麻木、腹痛、食欲不振、便秘等。
(2)體格檢查
a.常規內科檢查
b.神經系統常規檢查
(3) 實驗室及其他檢查
a.必做項目 血常規化驗、尿常規化驗、心電圖、血鉛或尿鉛
b.可選項目 尿δ-ALA、血 ZPP 或 FEP、血清 ALT、神經肌電圖
5.1.2.3 健康檢查周期 1 年
5.1.3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1.3.1 對象疾病 職業性慢性鉛中毒
5.1.3.2 檢查內容 同在崗期間
3.職業病鑒定
(1)健康檢查可到醫療衛生機構(醫院)進行。如發現異常,再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未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國家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壹條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壹)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收到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為最終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的;
(四)其他有關情況。(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或者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職工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被認定為職業病的,可以獲得補償: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治療,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疾病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