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節能專項規劃,制定重點領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科學規劃能源工程建設,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和支持天然氣、潔凈煤、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加強農作物稭稈、可燃廢棄物等生物質能的綜合開發利用。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產業的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本省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引導和推動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用能產品和設備的能效標準以及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耗計量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監督檢定制度。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執法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落實。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力度,加快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設備、先進的能源監測、控制和綜合利用技術,加強對淘汰落後產能、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等節能工作的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監督管理,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的標準,組織建築能耗的調查、統計、評估、分析、監測和宣傳,推進建築能源利用效率評價和標識,實施建築能耗限額管理。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促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和集約化程度,組織對重點運輸企業用油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準入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老舊營運車船,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公共機構節能法規和標準,組織實施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宣傳和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能耗限額、節能考核評價和能效公示辦法,建立健全能耗監測網絡,對本級公共機構能耗進行實時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