罌粟是生產鴉片的主要原料,從蒴果中提取的汁液,可以加工成鴉片、嗎啡、海洛因。因此,罌粟成為世界毒品的重要來源,罌粟這種美麗的植物也因此被稱為惡之花。食用罌粟殼會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導致上癮,對人體的肝臟和心臟有毒性。長期食用含有罌粟殼的食物,會出現畏寒、出汗、乏力、面黃、嗜睡等癥狀,嚴重時可造成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損害,引起精神失常、幻覺,甚至呼吸停止而死亡。
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等能使人上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毒品分為六類:
1、嗎啡類毒品,包括鴉片、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和罌粟植物等最危險的毒品;
2、可卡因和古柯葉;
3、大麻;
4、合成興奮劑;
5、安眠鎮靜劑。包括安眠藥和安眠酮;
6、精神藥物,即鎮靜劑、鎮靜劑。
哪些毒品犯罪分子可以被判處死刑
1.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判處死刑:
(1)具有販毒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二)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賣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習慣犯、主犯等情形的;
(4)毒品數量達到死刑實際數量標準,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死刑實際數量標準,沒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從輕處罰情節的;
(2)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實,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具有其他尚未掌握的情節的。(2)毒品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經摻假後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無法鑒定的;
(4)經特殊情節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販賣毒品致人吸毒的被告人,查獲的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查獲的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系初犯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同罪查獲的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同罪查獲的毒品數量相當,但行為人所起作用相當,或者犯罪人所起作用的責任大小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具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九條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和其他可用於提煉、加工國家管制麻醉藥品的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植物。本州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本州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本州重點警戒對象。擅自進入州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州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施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