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18年12月29日修正。[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發布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日期
2015年4月24日
實施日期
2015年10月1日
當前版本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快速
導航
政策全文
修訂情況
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
政策全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