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接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規定》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三定壹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定記錄)的規定,完善並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機構內部接待流程。發現未提前備案的不予受理,或者接收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信息與已提前備案人員信息不壹致的,由接收人說明原因,否則不予受理並記入誠信記錄檔案。
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開展接待活動前明確接待人員。接待人員原則上由醫療衛生機構醫務科和相關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組成(至少兩人以上同時在場)。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註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制作明碼標價的工作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代理人進入醫療機構必須佩戴統壹的工作牌。
擴展數據:
醫藥代表的相關要求規定: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誠信記錄,主要記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的誠信合規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
2、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三定壹”(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擅自接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首先發現,由醫療衛生機構約談涉案工作人員、涉案部門負責人。
3.第二次發現時,醫療衛生機構將對涉事人員進行談話通報批評,對涉事科室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涉事醫生將停止開藥3-6個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接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