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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交通建設管理,培育和規範交通建設市場,保證交通建設質量,促進交通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等級公路、水運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第三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省的交通建設;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公路、港航、公路運輸和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交通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建設、價格、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交通建設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建設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遵守和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秩序。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交通建設質量。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保護和促進交通建設發展,實行交通建設發展目標責任制,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的組織協調工作。征地拆遷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制定。第六條交通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第七條進入交通建設市場,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和經營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項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設項目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法人。

經營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的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第八條進入交通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取得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建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技術和財務管理人員及相應的機構;

(三)具備相應的項目策劃、資金籌集和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經營性交通建設項目的法人還應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能力。第九條進入交通建設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交通建設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相應等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三)具有良好的交通建設業績和信譽;

(四)有相應的人員、設備和資金。

禁止將交通建設項目發包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單位。第十條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交通建設程序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a)進行可行性初步研究並完成項目建議書;

(二)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

(四)完成項目招標文件,組織項目招標;

(五)編制完成項目開工報告並組織項目實施;

(6)辦理項目驗收,組織項目後評價。

國家對交通建設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額內可以自籌資金的交通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發展計劃部門備案。其他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交通建設項目的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家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禁止在交通建設中轉包或違法分包。第十三條申請交通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

(三)項目資金已經落實;

(四)施工圖能滿足連續施工的需要;

(五)土地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征地拆遷工作基本完成;

(六)施工和監理合同已經簽訂;

(七)工程質量監督和環境保護措施已經落實。

符合上述開工條件的,交通部門應在收到開工報告之日起15天內給予答復。第十四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承擔監理責任。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承擔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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