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2015年11月26日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新精神活性物質在我國管制情況,以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後國家禁毒辦的落實措施。
據國家禁毒辦副主任魏曉軍介紹,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以對國際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壹次性增列116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全部為國際社會高度關註的品種,覆蓋了當前全球8大類新精神活性物質。與我國傳統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方式相比,新《辦法》規定,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等非藥用類精麻藥品的管制以國家禁毒主管部門即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為主負責,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衛生計生委,***同進行品種的調整。既把聯合國已管制或已在國內形成現實濫用危害的品種納入列管範疇,也把我國有生產、無濫用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造成濫用危害作為列管的標準之壹。評估工作規範明確了“成癮性或成癮潛力、吸食危害性、制販走私非法性、濫用及擴散性、國內外社會危害性”五項評估標準,並規定國家禁毒辦可根據實際監測情況及時啟動列管工作,從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壹般不超過9個月。
新《辦法》的出臺,是對我國既有精麻藥品管理工作的有效補充,體現了將藥用類和非藥用類精麻藥品分開管制的工作機制,更加符合工作實際,更能滿足工作需要。同時,新《辦法》充分考慮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特點、制販濫用形勢和實際危害,是中國政府及時應對突出毒品問題、全面推動禁毒工作發展的創新舉措,也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對國際禁毒事業的積極貢獻。
國家禁毒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下壹步,國家禁毒辦將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加強濫用監測、風險評估、進出口查緝、法律懲處等工作,全面排查摸底,及時掌握列管品種的生產、走私、濫用情況及變化,梳理排查有關公司、人員信息等,加強核查和打擊,組織開展新精神活性物質濫用監測工作,盡快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質檢測標準,提升檢驗鑒定能力,推動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及時制定新增列的116種新精神活性物質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