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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0.1克該如何量刑

販毒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販賣毒品罪量刑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縱觀所有的刑法處罰,毒品犯罪的量刑未免過於嚴重.比如: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成年 人只有犯這八種罪時,才被判刑,只有販賣毒品為非暴力和惡性的犯罪.連綁架都沒有算在裏面.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並不應該是這樣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 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指得是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最要命的是最後還有壹個法條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 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也就是說,如果妳在毒品裏摻假,若是冰毒的話,壹兩裏只有壹克的冰毒的話也是可以判死罪的.我覺得很冤.算 壹算壹兩冰毒可以換多少人民幣?不知道,但是壹定不會超過壹千.聽過壹種說法,就是壹兩壹個直接販毒的人只能賺壹百.這個人的生命只值壹百元.我把我的想 法告訴我媽媽.(媽甚至連看書的習慣都沒有.)媽媽很生氣,說,壹兩就足夠讓壹個人不幸,壹家人不幸了.吸毒的哪有幾個人真戒除的?是販毒的就應該給槍斃 了.

壹、概念及其構成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 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壹些不法分子 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了壹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 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 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 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 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壹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 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 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 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 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 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 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 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入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 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 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 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 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 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 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 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 得的毒品。 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 品。

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 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註意,從結局上看沒 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 輸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壹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將毒品 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 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壹種毒品變為另壹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壹種毒品變為另壹種毒品。如將鹽 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註射液。五是非法按照壹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於制造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壹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 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並罰。運輸、販賣同壹宗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是同壹宗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進化論是 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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