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2001年4月26日 滬價督[2001]第04號)
各區縣物價局、浦東新區發展計劃局: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有關條款規定,制定《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壹並貫徹執行。
附: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
經營者標明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制定。不得以不真實、無依據或者畸高畸低的標價欺詐消費者。
經營者在商品零售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高於標明的價格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市價格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的基礎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明碼標價管理工作。市及區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全市性通用標價簽、行業性標價簽、跨區縣經營企業的特色標價簽(含價目表、價目簿,下同)由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區域性的特色標價簽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第七條 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或由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壹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條 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實行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應當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明碼標價內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 商品零售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商品規格、等級、質地等因素對商品價格形成有重要影響的,也應標明。
第十二條 商品零售實行明碼實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三種標價方式。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應實行明碼實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實行明碼實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的標價方式。
第十三條 明碼實價是指經營者按標示的零售價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價格。明碼實價不得商議降價。
實行明碼實價的標價簽以藍色或綠色表示。
第十四條 明碼降價是指經營者以低於原售價格銷售商品的交易價格。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寫原價和降價原因,並按標明的降低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明碼降價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再商議降價。
原價是指本次降價前壹次的價格。除鮮活商品以外,標明的原價應執行七天以上。
實行明碼降價的,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銷售發票存根等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實行明碼降價的標價簽以黃色表示。
第十五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降價的,應標明降價的真實原因。標明的降價原因有:
(壹)臨近保質期;
(二)換季;
(三)庫存積壓;
(四)歇業、停業、轉產;
(五)殘次、處理品;
(六)優惠,並應標明優惠的時限。
第十六條 臨近保質期限的鮮活類商品降價處理的,應在醒目位置標明降價原因和降價幅度。
限時特賣四小時內的,應標明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限時特賣時限。
以上情況可不更換原標價簽。
第十七條 經營者實行全場(區域)降價銷售,經營者應在醒目位置標明降價期限及在現價基礎上的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降價促銷期間,原標價簽可不更換。
第十八條 明碼議價是指經營者以標明的價格為參考,同消費者商議的交易價格。經營者實行明碼議價的商品,除標明的參考價外,其他標價內容應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執行;標明的參考價不得畸高,必要時市價格主管部門對某些商品規定議價幅度。
已實行明碼議價的商品不得再以優惠的名義降價。
實行明碼議價的標價簽以紅色表示。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銷售農副產品及其他商品,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
各類商品交易(批發)市場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從事批發兼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應執行商品零售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 從事商品展示銷售(展覽)業務的經營者,應執行商品零售明碼標價的規定。
通過互聯網絡從事銷售業務的,應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標價簽,並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明碼標價。自選商場可使用經監制的代表企業文化特色的標價簽表示明碼實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零售價等。對明碼降價、明碼議價的商品標價簽仍應按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明碼標價。
價格在5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集中擺放零售的,可實行按類標價。
第二十三條 銷售藥品應實行明碼實價,使用行業標價簽;保健品可實行明碼實價和明碼降價兩種標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 凡經營黃金、鉑金、珠寶飾品的,可使用行業懸掛式小型標價簽,標明成色、重量、計價單位、加工費標準、銷售價格等內容。同時在櫃臺醒目位置標明實行的標價方式。
第二十五條 住房預售、銷售、租賃應標明基價、增減系數、面積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政府制定的農副產品收購保護價,應當在收購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可視行業特點,采用價目表、價目冊、價目牌、標價簽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壹項服務由多項標準組合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分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服務。
屬可自願、可選擇的服務及其收費,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單位必須逐壹標明,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其收費;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加快、加優服務及其收費。
第二十九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使用經監制的價目簿或特色價目簿,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售價等內容。除快餐外的餐飲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後結帳收款。
餐飲價目簿的扉頁上應當標明本店店名、地址、電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投訴部門、地址、電話等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 提供理發、沐浴、洗染、攝影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標價,標價內容為服務項目、服務等級、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提供攝影服務的還需標明規格。
第三十壹條 賓館飯店等的客房價格,應在收費地點公示,標明的內容為客房類型及其價格。商務中心應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 提供舞廳、遊樂廳、保齡球館等娛樂、健身、休閑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提供租借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明碼標價,標明品名、期限、計價單位、租金、押金等。
第三十四條 提供家用電器、日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明碼標價,標明維修單位資質等級、維修商品名稱、維修項目或部位、檢測收費標準、計費單位、零配件或材料價格、調換價格或修復價格、維修人工費、上門服務費標準、及逾期保管費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維修價格,應標明中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使用行業統壹價目表(冊)。
第三十五條 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使用價目冊或價目表明碼標價,擺放在收費窗口或懸掛在維修場所的醒目位置,標價主要為:
(壹)維修結算定額工時收費,具體應標明:維修類別、維修汽車及車型類別、維修工種、維修工時、修理項目、計價單位、維修金額等;
(二)修理材料費應標明總成系或裝置名稱、基礎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裝置名稱、計價單位和價格等;
(三)檢測調試應標明檢測調試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三十六條 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表、價目冊、價目牌標價,特定運輸方式也可采用憑證標價。
第三十七條 提供車輛加油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表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標明品種、標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提供停車收費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牌,在停車場點車輛進出口處公示,標明收費單位、收費時限、收費範圍、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及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九條 提供郵政、快遞、電信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表或價目冊及收費憑證,在各收費點醒目位置公示,標明服務項目、計費單位和收費標準等。寄售包裹還應標明寄達地區、包裹重量等。
第四十條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表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示。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在商品房銷售時,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預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四十壹條 水、電、煤、有線電視等的明碼標價,應在發票或收費票據上標明收費日期、收費項目、消費數量、收費金額等內容,並在營業或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的明碼標價,應采用價目表或價目冊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或展示。標明旅行社類別、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受理機構以及對旅遊價格有重要影響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旅遊景點的明碼標價應采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標示,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處公示。標明景點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聯票制與否,優惠價格措施等。
第四十四條 藝術劇目演出的明碼標價應采用價目表,標明價格及其演出劇目、演出單位、演出場序、演出時間、座位號等。
第四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收費的明碼標價應采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標明服務單位、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時間、地點、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對委托協議收費的,其委托協議書應包括委托的事項、協議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標準和付款方式等。
第四十六條 醫療收費的明碼標價,應采用收費價目表或價目冊或懸掛式電腦或觸摸式電腦在醫院醒目位置公示,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治療費必須標明治療項目,收取材料費必須標明材料規格、品牌等,醫藥費應在電腦結算清單中標明收費類別、藥品和手術名稱、規格、數量、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
第四十七條 教育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收費處的醒目位置或招收簡章或收費通知以及票據上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或者收費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由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標價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收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在收費場所處懸掛《收費許可證》,逐壹公布收費明細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五十壹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局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壹律以本辦法為準。
發布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1年04月26日 實施日期:2001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