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2)鼓勵生產性投資企業的政策。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兩免三減”)。
(3)對“兩型”企業的優惠政策。(1)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經廣西自治區外資管理辦公室認定),並按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政策的,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2)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經廣西自治區外資管理辦公室認定),即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在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免二減三”優惠政策期滿後,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利潤再投資優惠政策。(壹)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二)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企業,擴大產品出口型企業或者先進技術型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五)對來我園獨資或合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企業的桂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外方生產經營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減半征收三年。(1)進口設備。(壹)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的,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投資屬於所有產品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的,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然後從項目投產之日起,所有產品直接出口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每年返還20%的已繳稅款,5年內全部返還。
(2)進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包括配額商品、特定註冊商品和其他商品),海關按保稅貨物監管,進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產品出口。企業出口自產產品免征關稅,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免稅”是指生產和銷售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抵扣”稅是指出口自產產品所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中應退還的進項稅,用以抵扣國內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當出口自產產品的進項稅額大於當月應納稅額時,退還未繳部分。(壹)公園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對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收費部門(或單位)為市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其收取的相關費用全部免收;涉及收費部門(或單位)為市財政結余撥款單位的,其收取的相關費用按收費標準的5%收取;涉及部門(或單位)為自收自支單位的,其收取的相關費用按收費標準的10%收取。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可全部免征市本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外商投資企業上年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達到50萬-99萬元、100-14.9萬元、150-19.9萬元、2000-299萬元、3000-399萬元、4000800萬元以上者,可分別向1車、2車、3車、4車、5車、6車、7車、8車、9車、10車申請免費通行。
(三)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匯出的稅後利潤,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