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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對食品安全的懲罰不能更嚴厲壹些?

剛剛過去的周末,有很多“重口味”的新聞。如有的商販用老鼠肉冒充羊肉,在江蘇農貿市場銷售4年,案值超過654.38+00萬元;例如,在福建漳州南靖縣,當地鎮政府聘請的兩名負責病死豬肉無公害處理的工人,將自己撿拾或以幾毛錢壹斤的價格收購的病死豬宰殺後運往湖南、廣東等地,共計40多噸。在山東濰坊,很多農民種植生姜的時候,直接把印有“蔬菜瓜果禁止使用”的“劇毒”農藥神農丹和化肥壹起撒,當地人根本不吃這種生姜。

其實這些事情,大部分都是公安部打擊食品犯罪專項行動的成果。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但是,這麽多的行動未必能讓普通人放心:在這麽高壓的情況下,法律加碼,還有那麽多人敢冒險。所謂道高壹尺魔高壹丈,但是事後不做好防範就太糟糕了。餐桌安全該靠什麽保障?

如果壹個地方的商業氣候惡劣到了競爭激烈的程度,恐怕是嚴苛的法律也無法真正扭轉的。隨著立法、司法、行政手段的完善,還必須在良性競爭中激發市場優勝劣汰的強大機制,以抵禦“劣幣驅逐良幣”的毒害,逐步進入商家比質量、比服務甚至比德行的正循環。所以,重視市場自身凈化機制的培育也應該是壹個重點。除了政府的治理,消費者最好有更強的、有組織的自我保護力量,即監督職能部門,不要在奸商面前陷入失語。

食品安全需要守法的商人和執法部門,商業倫理的重建需要消費者的深度參與。參與的目的是將類似於嚴苛法律的威懾和遏制功能前移,降低問題食品出現的概率。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從事生產和銷售,但是每個人都要消費。如何打破“相互傷害”的鏈條,修補“互惠”的關系,我認為是糧食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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