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務院調查組認定,這是壹起嚴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20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34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被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
2.在詳細的現場勘查中,偵查員發現了壹條線索——事故車輛上有壹張臨潼區運管所開具的處罰文書,面值為“3000元”。原來,4月20日,臨潼區運管所三中隊隊長韓曉峰帶領運管人員孫曉軍、張剛、李凱在所轄收費站附近檢查營運車輛,攔下了車號為“陜B23938”的公交車。發現公交車沒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就攔到路邊處理。後來,韓曉峰接到了同事龐立虎的求情電話。因為是熟人,韓曉峰沒有做出停止運營,依法暫扣公交車的決定。在辦公室,韓曉峰和孫曉軍簡單商量後,把罰款定為3000元。事發後,韓曉峰找到張剛,打算隱瞞自己之前違規辦理公車的事實。後來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臨潼區運管部門壹系列不規範的執法行為是公交車墜江的原因之壹。
?3.在法庭上,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公車非法營運行為,應當責令停止營運,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出減征或者免征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集體討論決定。三名運管人員未經站領導同意、例行審批、集體討論,擅自降低處罰標準,未依法責令停止運營、采取臨時措施,僅罰款3000元,“允許該車繼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三人1至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