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的藥或輔助工具不是完全報銷的,有些藥是需要自己支付的,會標明:自付藥
自費:指不列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費用;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不予支付部分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
自負:指職工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門診賬戶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及重大疾病醫療(即醫療救助)補助時,由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支付:可以支付起付線之內的費用,和報銷比例之外的費用。賬戶余額不足部分,就轉換為自負,歸屬於現金支付。現金支付:包括個人自付 (分類自負和自負) 和自費項目。統籌支付和附加支付:均指醫保結算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分類自負”費用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由統籌基金或是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即醫保支付的部分。
統籌支付和附加支付:均指醫保結算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分類自負”費用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由統籌基金或是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即醫保支付的部分。
如果不符合三個目錄和兩個定點的約束,則是自費。比如:
1、醫院開的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是自費的,也就是所謂的自費藥;
2、特需病房的服務不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目錄》中,就屬於自費服務。3、在不屬於醫保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買藥,也是自費的。其實在藥品目錄內,還區分為甲、乙、丙三類藥品。甲類:療效好,價格便宜,100%報銷。甲類藥品目錄是由國家統壹制定的。
乙類:療效更好,價格較貴,部分報銷;乙類藥物中患者自己承擔的這部分比例,就屬於自付部分。乙類藥品目錄雖然也是由國家制定的,但是允許地方調整其中的15%的品類和數目,並且決定自付的比例。各個地方的醫保目錄的差異,也主要體現在乙類的不同上面。
丙類:不屬於甲類、乙類的都屬於丙類,各地可自由調整,壹般完全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夫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