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五年,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
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也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或原發證的工商管理、門所在區縣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遞交有關材料。
2、受理
各區縣分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
3、審核
受理後,各區縣分局指派人員按《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
4、審批
各區縣分局依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
5、換證
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重新發放《食品流通服務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辦理食品許可證需註意的方面:
1、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壹)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