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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龍塘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龍塘飲用水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汙染,保障居民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為海口市城市飲用水提供原水的南渡江龍塘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源的環境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龍塘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龍塘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加強城市建設管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飲用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龍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上遊相關市縣的協調,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有的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生活汙染源進行治理,確保飲用水水源的清潔、衛生和安全。加強龍塘壩保護管理,維護龍塘壩安全。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龍塘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水務、土地、規劃、建設、衛生、農業、林業、漁業、環境衛生、公安、交通、工商、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發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龍塘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第七條對龍潭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和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水質和水衛生質量的監測和監督。

(2)水源地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三)種植業和養殖業對飲用水水源汙染的監督管理。

(四)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管理。

(五)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和供水、排水及汙水處理設施。

(六)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使用、儲存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安全管理。

(七)監督管理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的汙染。

(八)對開發、建設、經營項目的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九)監督管理新建、擴建、改建企業或設施防治汙染。

(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劃管理、土地利用管理。

(十壹)調整產業結構和項目規劃布局,節約用水管理。

(十二)查處汙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海口市龍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具體範圍如下:

壹級保護區:南渡江龍塘壩上遊1340米,相應河岸外坡腳向內陸500米。

二級保護區:從壹級保護區上遊邊界起3000米的河段,以及從河岸坡腳到相應河段兩側陸深5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自二級保護區上遊邊界上溯至龍泉鎮譚勇村美人坡小學,長5860米,自相應河流兩岸河堤外坡腳起縱深500米的陸域。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龍塘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的地理界線上設立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破壞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界樁。第十條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壹、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

(二)準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第十壹條在龍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向飲用水源排放汙水;

(二)禁止重型車輛從龍塘壩通行;

(三)禁止在水域從事畜禽放養和網箱養殖;

(四)禁止從事捕魚、飲食、旅遊、洗滌、遊泳等汙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五)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六)禁止設置排汙口;

(七)禁止設置裝卸垃圾、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

(八)禁止設置有毒物品和酸液、堿液、農藥、化肥、油料的倉庫、廢品回收場、加工場和堆放場;

(九)禁止采砂;

(10)禁止運輸有毒物質;

(十壹)禁止向水體排放有毒廢液、廢渣;

(十二)禁止在河岸灘地和岸坡存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等汙染物;

(十三)禁止破壞水源林、護岸林和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

(十四)禁止使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

(十五)禁止使用炸藥和有毒物質捕殺水生動物;

(十六)禁止設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屠宰場;

(十七)禁止使用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和糞便;

(十八)禁止采石、開墾;

(十九)禁止破壞汙水處理管網和設施;

(二十)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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