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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精神藥品四專管理包括哪些

第二類精神藥品四專管理包括專用賬冊、專人負責、專櫃保管、專冊登記。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依據人體對精神藥品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壹類和二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

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 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壹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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