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秋水仙堿中毒16歲男孩意外死亡。
余某某,未滿17周歲,生前就讀於山東省萊陽衛生學校護理專業。2月19,13,於在同方藥業323店購買雲南植物有限公司生產的咳特靈膠囊壹盒,秋水仙堿片五盒。2019年2月20: 00左右,於給母親打電話,說吃了秋水仙堿片後腿疼,身體不舒服。後來他媽媽把他送到青島市即墨區人民醫院治療。因未好轉,於2019轉入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重癥醫學科治療。該院入院記錄顯示:主訴:誤服秋水仙堿60片2天,入院診斷:1。急性秋水仙堿中毒,2。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腎損傷、彌散性血管內凝血,3。震驚,4。代謝性酸中毒並發呼吸性堿中毒,5。高乳酸。住院壹天後轉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於2月19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於父母訴至壹審法院:1。判令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同方藥業323店連帶賠償於永勛、於桂新死亡賠償金943520元、喪葬費31523.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 *件。
過錯分類:青島同方藥業有限公司承擔30%責任。
秋水仙堿片屬於處方藥,同方藥業323店在向某個人銷售該藥時沒有醫生或執業醫師的處方。2019年3月5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2019年2月3日同方藥業公司323店銷售案所涉處方藥作出(青)第3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涉案秋水仙堿片的包裝和說明書上記載的用法用量為口服。成人壹般急性期服用1-2片,預防期每天服用1-2片,直至關節癥狀緩解,或出現腹瀉或嘔吐。壹般治療劑量為6-10片,24小時內不得超過12片。停藥72小時後,劑量為每日1-3片,預防劑量為每日1-2片。但要確定療程,出現不良反應要隨時停藥。規格為0.5mg,包裝為20片/板×壹板/箱。
根據即墨區人民醫院的入院記錄,余在入院時告訴醫生,他2天內誤服了約60片秋水仙堿。
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認為,余某某故意過量服用,而非誤服或盲服,余某某故意過量服用秋水仙堿片,導致其死亡。同方藥業323店違規與余某某死亡無必然因果關系。
壹審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同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23店在無醫師或者執業醫師處方的情況下,將涉案處方藥秋水仙堿片銷售給某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余某某作為萊陽衛生學校護理專業學生,盲目壹次性服用秋水仙堿片60片。他應該清楚壹次性服用大劑量的後果,他也有過錯。法院綜合分析糾紛發生的經過和診療過程,判決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承擔70%的責任和30%的責任。
壹審判決青島同方藥業賠償29萬余元。
根據2018年度青島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余父母主張的喪葬費31523.4元、死亡賠償金94352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某某父母主張的交通費,結合治療過程和喪事處理,考慮為800元。上述損失由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家屬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斷:1。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9457.02元(31523.4元×30%);2.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283056元(943520元×30%);3.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賠償交通費240元(800元×30%);以上壹至三款項* * *共計292,753.02元,由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4.駁回於永勛、於貴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因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2019)魯0282民初第5363號民事判決,與被上訴人余某某、被告青島同方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323連鎖店生命權糾紛壹案,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65438立案後,上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法治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