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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並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第二章 計 劃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第十壹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壹)風險程度高以及汙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第三章 抽 樣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不得少於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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