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外資投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含壹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及時清理結算,不允許長期虧損。期限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上報核實。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等物資。
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存貨,以確保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損壞等。,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管理機關批準,及時處理。
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采用“定量調撥、以舊換新”等管理方式,建立輔助臺賬,對各種材料的數量和金額進行管理。報廢和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的殘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制藥品和材料按成本入庫,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特種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不含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建築物、專業設備、通用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四類。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
大型醫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建設和租賃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 * *享用* * *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達到按規定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執行本制度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做好工程預算管理,工程竣工後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與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相關的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相關的修理費用等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後續支出,計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原因應及時查明,並按規定的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及時處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的單獨定價的應用軟件等產權。
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
第三十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損壞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轉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