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3.中專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院試用期滿_______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由本院集體辦理執業註冊手續。
4.外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調入本院工作,必須由醫院予以辦理變更註冊手續,方能上崗。
5.外聘專家來院會診或手術,需復印並保存有關醫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等資料。
6.本院醫師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
7.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並按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8.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9.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10.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11.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2.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醫院的調遣。
13.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日間向醫務科報告,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