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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團隊對高關稅和低關稅貿易壁壘的看法

美國貿易壁壘報告簡析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於4月初發布了年度《國家貿易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了 58 個貿易夥伴存在的貿易和投資壁壘,列舉了美國工業產品、服務和農產品出口遇到的壁壘問題和不公平貿易做法。報告總結了布什政府為減少對外貿易壁壘所做的努力,並特別提到了在自由貿易談判和美國重點關註的問題(如知識產權保護和動植物檢疫)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報告強調了全球為減少或消除這些壁壘所做的努力以及美國對自由貿易談判的影響。

報告涵蓋了中國的進口政策、貿易減讓、關稅削減、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邊境貿易、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以及檢驗檢疫、技術標準、出口補貼等非關稅壁壘,還有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貿易等與中國入世承諾相關的問題。報告對中國入世後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但在壹些領域仍存在嚴重問題,現將部分問題歸納如下:

據美方統計,2003年美對華貿易逆差1240億美元,比2002年的1031億美元增長20.3%。其中,美國對中國的商品出口增長了28.4%,使中國成為美國商品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壹。2003年,美國從中國的進口比上年增長了21.7%,達到1524億美元。在過去三年中,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增長率高達76%,比美國從中國進口的增長率高出24個百分點。

報告發現,中美貿易在三個領域存在較多問題:農業、知識產權和服務業。農業是中美之間壹個特別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美國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並不局限於中國,但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頭兩年裏,農業的許多方面都遇到了嚴重問題,特別是中國對轉基因農產品的限制、對大宗農產品的關稅配額制度以及衛生和植物檢疫(SPS)措施和檢驗要求的實施。中國在制定知識產權法規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然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體系。服務領域令人擔憂的主要原因是透明度問題。盡管中國在這壹領域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其決策和管理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透明。雖然壹些部委和機構正在逐步擴大公眾對法規草案發表建議的機會,並逐步提供相應的WTO磋商機制,但所有這些往往因其不確定性和缺乏協調性而受到阻礙。

I.農業

l.進口替代

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中國承諾不以是否對國內供應商構成競爭為由對進口或投資施加限制,或提出其他要求。在此之前的2000年和2001年,中國修改了法律,取消了對外商投資本地含量的要求。但在實踐中,中國仍然 "鼓勵 "投資者延續過去的做法。例如,自 2001 年起,中國對國產化肥免征增值稅(VAT),而對從美國制造商進口的同類產品則不適用。美國行業代表認為,中國在積極鼓勵消費國產化肥的同時,卻對進口化肥實行不公平待遇。

2.農產品關稅和增值稅

2004年1月1日,中國將冷凍牛肉的關稅降至12%。冷凍馬鈴薯產品和葡萄的關稅降至 13%;生豬、牛內臟和奶酪以及柑橘的關稅降至 12%;冷凍家禽、蘋果、梨、杏和開心果的關稅降至 10%。但中國仍對壹些與美國國內敏感產業競爭的產品征收高額關稅。例如,葡萄幹的關稅就高達35%。

增值稅是中國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壹,但增值稅的征收並不均衡。不同產品的稅率從13%到17%不等。進口產品的稅收通常在海關征收,這樣更加透明和可靠。然而,在增值稅方面,有時會出現外國人繳納增值稅,而中國國內生產商不繳納增值稅的情況。其他減輕農民稅收負擔的免稅計劃也使美國農業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3.關稅配額

作為入世承諾的壹部分,中國計劃為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羊毛、糖、植物油和化肥等農產品的進口建立壹個龐大且不斷增長的TRQ體系,其中大部分商品的配額內關稅從1%到9%不等。每年都有壹部分關稅配額分配給非國營貿易實體進口。在入世議定書中,中方也對TRQ的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提高透明度和將未使用的配額重新分配給有興趣從事進口業務的最終用戶。

然而,中國入世以來,TRQ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壹些問題。首先,它沒有提高必要的透明度;其次,它在配額分配方面增加了壹些新的負擔。美國政府對 2002 年對美國工業影響最大的 TRQ 商品的執行率非常低表示關註。例如,小麥、玉米和棉花的配額執行率分別只有 7%、0.1% 和 22%。

2003年,關稅配額產品缺乏透明度、TRQ的重新分配、分配額較小以及獲得許可證的負擔等問題依然存在。

中國的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於2002年頒布了壹些措施,要求進口商在壹些農產品進入中國之前必須獲得進口檢驗檢疫許可證,這些農產品包括牲畜、家禽、谷物、油籽、種子、園藝產品以及皮毛。美國出口商壹直擔心國家質檢總局利用這壹程序控制這些產品的進口速度和數量,並認為這些措施不符合中國的市場準入和進口許可承諾。

4.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

根據1999年4月中美兩國簽署的《中美農業合作協定》(ACA),中國承諾解除對美國谷物、柑橘、肉類和家禽的進口禁令,中國還同意承認美國的肉類認證體系。但是,中國在執行《反傾銷協定》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

(1)由於進口的未煮熟肉類和家禽中存在某些病原體,中國實行了 "零容忍 "標準。四家美國加工廠被除名,而且已經有跡象表明,它們不太可能被重新列入名單。

(2)中國仍然不允許從佛羅裏達州的四個縣進口柑橘。

(3)中國檢疫官員要求對從西北太平洋地區進口的小麥進行特殊處理,這實際上限制了小麥的進口。

(4)植物檢疫壁壘繼續阻礙其他幾種美國產品的進口,如核果、多種蘋果、梨、新鮮馬鈴薯以及含有某些食品添加劑的加工食品。

(5)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壹項關於進口海產品認證要求的新法令,這項認證要求似乎超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所必需的範圍,並且歧視進口海產品。美國業界仍對已實施的認證要求表示擔憂。美國政府將繼續與中國當局進行技術討論,並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於活體水生生物認證的類似命令與中國當局進行討論。

(6)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發布了 100 多項新的食品標準。雖然其中壹些標準已根據世貿組織《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的規定向世貿組織通報,但許多標準尚未通報,特別是衛生部發布的標準。

5.出口補貼

美國農產品出口商對中國繼續補貼玉米出口表示擔憂。2002年和2003年,中國出口了1200多萬噸玉米,而2001年的出口量為600萬噸,而且玉米的銷售價格低於國內價格。玉米出口價格比中國國內價格低 20% 到 30%。因此,美國玉米出口商失去了在亞洲的市場份額,而中國的玉米出口卻達到了創紀錄的水平。中國方面表示,它已於 2002 年 3 月停止使用補貼,轉而使用各種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措施來支持出口,如運輸補貼和增值稅退稅。但美方認為,某些出口環節並不透明,更難以確定這些措施是否對出口價格產生影響。

II.知識產權保護

報告肯定了中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建設和規則制定方面取得的成績,以及對WTO規則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吳儀副總理擔任新成立的知識產權領導小組(LGIPR)組長,表明了中國對解決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視。但報告認為,中國在執行知識產權規則方面仍存在嚴重問題。

由於現在的法規和實施細則存在漏洞,中國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越來越多。中國仍未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互聯網條約。這些條約於 2002 年實施,並得到了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認可。美國認為,中國需要加入WIPO條約,這對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都很重要,因為中國的互聯網用戶數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二。

1.執法

中國政府正在積極全面修訂知識產權法規,並將使之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相壹致。2003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繼續影響著電影業、音樂業、出版業、軟件業、制藥業、化工業、信息技術業、消費品業、電子設備業、汽車零部件和工業品業等眾多行業的產品、商標和技術。根據中國的壹份報告,中國假冒偽劣產品的市場價值高達 192 億至 240 億美元。美國的報告顯示,由於執法不力造成的侵權比例超過 90%。盜版註冊版權材料每年給美國造成的損失估計超過18億美元。

中國有三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其壹是行政機關;其二是通過刑事起訴執法;其三是通過民事訴訟對造成金錢損失的行為執法。由於中國政府部門和機構之間缺乏協作,加上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現象的存在、調查和起訴的門檻過高、缺乏培訓以及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受到了阻礙。

2.行政執法

中國對知識產權侵權者采取行政措施。但是,這些措施並不能有效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中央政府定期開展的反假冒、反盜版行動查獲並沒收了大量侵權材料。然而,由於行政處理的罰金往往很低,假冒和盜版行為依然猖獗。這是因為許多行政機關在確定罰款數額時,沒有將庫存商品計入侵權產品的價值。

3.刑事強制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於假冒和偽造商標或盜版行為,應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和強制措施來解決問題。但在實踐中,由於量刑缺乏透明度,目前的刑事強制措施並不能對侵權者起到威懾作用。因此,中國必須修改法規,使侵權案件,特別是商業化的假冒或盜版案件以及慣犯更容易被起訴。

另壹個重要問題是,現行法律對侵犯著作權刑事處罰的起點定得過高,難以滿足壹般侵權行為的需要。例如,要對版權侵權者采取刑事措施,企業必須有銷售額達到 20 萬元人民幣(即 2.41 萬美元)的證據,個人必須有銷售額達到 5 萬元人民幣(即 6030 美元)的證據。事實證明,這種銷售證明很難奏效,因為倉庫中尚未售出的假冒或盜版產品不會被計算在內,而且侵權者通常不會出具收據或保留詳細的銷售記錄。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中,中國承諾其行政主管部門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合作解決這些問題,但這項工作尚未完成。

在刑事強制方面,如果中國的法規也適用於故意制造、儲存、銷售和使用假冒和盜版產品的行為,將會更加有效。同樣存在問題的是,中國並未將假冒或盜版產品的商業化出口視為犯罪活動。

中國還必須提高法規中規定的刑事處罰力度。特別是規定的刑期太短,不足以對從事商業化假冒或盜版行為的侵權者起到威懾作用。

美國公司抱怨說,在中國的大部分地區,警方要麽不重視追查假冒或盜版案件,要麽缺乏有效調查此類案件所需的資源和培訓。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究竟屬於行政執法、民事執法還是刑事執法的範疇也不明確。此外,即使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被移交給刑事執法部門,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起訴也往往需要大量國家和地方機構的協調。但是,由於不同機構顯然不願意或沒有能力****合作,協調與合作的問題依然存在。

4.民事執行

由於中國的行政和刑事執行機制效率低下,民事訴訟日益頻繁。過去,大多數訴訟都是由中國知識產權持有人提起的,但最近越來越多的外國人提起了民事訴訟。但美國公司抱怨說,法院在執行中國知識產權法規時仍然缺乏壹致性和公正性。絕大多數法官缺乏必要的技術培訓,法院在證據、專家證詞和機密信息保護方面的規定含糊不清或形同虛設。此外,在專利權領域,壹個案件可能需要四到七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其結果也變得毫無意義。

III.服務貿易壁壘

報告認為,中國的服務業是受國家管制和保護最嚴格的行業之壹。外國服務提供商的商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限制。然而,中國是壹個具有巨大增長潛力的市場。在入世協議中,中國承諾取消各級政府的許多市場準入限制,並大規模放開服務業,尤其是那些對美國非常重要的服務業,如銀行、保險、電信和專業服務。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前,中國許多行業的外國公司在申請在華經營許可方面沒有絕對的權利。它們只有在收到中國相關管理部門的邀請後才能申請許可證。入世後,中國承諾改進許可程序,使其更加透明和可預測。

然而,在許多服務行業,雖然中國同意逐步取消限制並使許可程序非政治化,但卻對公司設立新的和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資本要求,這已成為進入市場的障礙。許多外國公司報告說,中國的法規含糊不清,在許多情況下沒有充分反映中國的承諾。此外,中國政府往往不與外國公司充分討論新提出或修訂的法規,往往不給外國公司足夠的時間發表有意義的意見。

1.保險服務

在入世協議中,中國承諾逐步開放壽險和非壽險行業。加入世貿組織後不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IRC)頒布了幾項新的保險條例,包括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指導條例。這些規定履行了中國的許多承諾,但也在三個重要領域造成了問題,如審慎要求、透明度和分支機構的設立。

(1)對中國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非常高,許多外國公司抱怨說,這已成為進入市場或尋找合適合資夥伴的障礙。申請全國性牌照需要壹個總公司和三個分公司,資本投入為 5 億元人民幣(6,000 萬美元);而地方性牌照由壹個總公司和兩個分公司組成,資本投入為 2 億元人民幣(2,400 萬美元)。中國保監會曾承諾對草案進行修訂,但迄今為止尚未采取任何行動。

(2)外資保險公司報告說,中國保險業準入條例仍然相當政治化,缺乏透明度。這給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開展業務帶來了不確定性。缺乏透明度的問題在許可證發放過程中尤為明顯。外國公司抱怨說,保險許可要求過於復雜。例如,對於多家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擴張申請是否應同時提交,還是只能分階段提交,規定非常不明確。

2.銀行和證券服務

2001 年 12 月,中國政府發布了修訂後的規定,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任何地方設立分行,只要它們符合某些標準,包括擁有 200 億美元的總資產。根據新規定,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壹的中國銀行繼續享有外匯交易的壟斷權,盡管與任何國內外客戶的外幣業務也可以自由進行。外國銀行分行還必須將其 30% 的營運資金作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付息資產。外資銀行分行的流動資產(現金、當地銀行活期存款準備金和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必須始終高於消費者存款的 25%。此外,消費者外幣存款與國內外幣貸款的比率不得超過 70%(比之前要求的 40% 有所提高)。中國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本地資本,而不是銀行的全球資本基礎來計算審慎比率和限額。

中國仍然實行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對外資銀行參與本幣業務的限制。中國央行--中國人民銀行計劃限制外資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籌集人民幣的權力。這壹限制制約了外資銀行提供人民幣貸款組合的能力,而開展人民幣貸款組合是外資銀行在中國開展盈利業務的必要條件。此外,盡管中國在 2003 年 12 月降低了對外資銀行設立分行的資本要求,但其資本要求仍然很高,這提高了外資銀行在當地的融資成本。

根據中國入世協議,中國入世後,外國證券公司可以獲得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但合資證券承銷公司必須在入世三年後才能獲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不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RC)發布了關於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資企業開展證券承銷業務的新規定。但中國仍將外國合夥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在33%以內,這將繼續限制外國公司的發展。

3.批發分銷服務

中國承諾在入世三年內(即 2004 年 12 月 11 日前),取消對外國企業從事批發、委托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如維修和保養服務)(限制類產品除外)所面臨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限制。同時,中國同意按照既定時間表逐步放開這些業務。然而,中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外國經營者仍然受到貿易額、註冊資本和以往經驗等方面的限制。售後服務許可證和經營範圍變更許可證也不明確。此外,是否允許外國人通過中國營業網點開展銷售活動也不明確。

4.零售服務

1999 年,中國政府擴大了零售業的外商投資範圍。新規定鼓勵大型國際零售業(如高級百貨商店和倉儲式商店)進入中國。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進壹步擴大了外國零售商以更多形式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但是,某些大型零售企業仍然面臨所有權限制。

迄今為止,中國已批準合資企業提供零售服務,但對提供這些服務仍有很大限制。繁瑣的準入要求(涉及最低批發總量、最低進出口額、最低資產、最低註冊資本和以往經驗)大大減少了有資格提供零售服務權的企業數量。此外,中國還要求合資企業遵守城市商業發展規劃。中國目前還在起草關於外國零售商某些活動的管理條例。這些要求很可能會引發有關國民待遇問題的爭議。

5.快遞服務

從2001年12月開始,國家郵政局(與外經貿部和保監會壹起)頒布了新的限制性措施,損害了外國快遞公司(必須是與中方夥伴合資的公司)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享有的市場準入。這些措施迫使在中國入世前已獲得經營許可的外國快遞公司縮減業務。

2003年7月中國出臺的《郵政法》修訂草案立即給美國公司帶來了兩個問題。首先,修訂草案賦予了中國郵政對 500 克以下信件投遞的壟斷權,這將限制現有外商投資快遞公司的活動範圍,與中國對其 "既得權利 "的承諾程度相矛盾。其次,修訂草案沒有涉及獨立監管機構的必要性;2003 年 9 月、10 月和 11 月,中國提出了壹些新的修訂草案。雖然每份修訂草案都對中國郵政的壟斷權做出了不同的解釋,但最新的修訂草案賦予了中國郵政對重量不超過 500 克信件的郵政投遞的壟斷權。

6.運輸和物流服務

過去,中國的運輸和物流行業受到嚴格監管,導致成本高昂和政府壟斷。多個政府機構負責監管該行業:交通部(MOT)、鐵道部(MOR)、商務部(MOFCOM)、國家發改委(NDRC)和中國國家航空總局(NAAC)。重疊的主管部門、多套審批要求和不透明的規則阻礙了市場的進入。國內公司利用政府關系和投資壟斷了該行業。外國航運公司不可能在內地港口開設分支機構。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承諾向外國服務提供商廣泛開放運輸和物流行業。2002年11月,中國頒布法令,允許外商獨資和外商合資的公路運輸公司進入包裝服務、倉儲和運輸行業;隨後,中國又頒布法令,允許外商獨資占75%的合資企業進入這些領域。

2002 年 7 月,中國商務部、外經貿部(商務部的前身)發布了《關於在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通知》。該通知允許外商投資物流公司(外資股比不超過 50%,註冊資本不超過 500 萬美元)在幾個指定城市開業。美國公司對如此高的資本要求和 50%的外資股權上限表示擔憂。他們指出,這可能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對物流服務的承諾相沖突。

7.電信

中國在入世協議中對電信服務領域做出了重要承諾。允許外國供應商通過與中國公司的合資企業提供廣泛的服務,包括國內和國際有線服務、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增值服務(如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即時消息和數據修復)以及尋呼服務。隨著時間的推移,允許外資在合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也在不斷提高,大多數服務的外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49%。此外,所有領土限制都將在中國加入後的兩到六年內取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署了世貿組織《基礎電信服務協議》。其結果是,中國有義務在加入世貿組織後立即將 MII(壹直是中國電信的管理部門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運營商)的管理與運營商的職能分開。入世後,MII 拆分了中國電信,現在中國電信在市場上與其他幾家電信運營商****競爭。中國還有義務采用競爭性監管原則,如基於成本的定價原則和權力交錯原則。這些都是外商投資合資企業與國內運營商競爭的必要條件。

中國電信法的修訂草案正在起草中。但中國尚未建立獨立的電信行業監管機構。現有的監管機構--信息產業部,在結構上還不是壹個獨立的實體,因為它的任務仍然是幫助發展中國的IT和電信制造業。

中國利用其監管權力使外國公司處於不利地位。例如,信息產業部提高了打往中國的國際長途電話費的結算比例,人為地推高了中國電信運營商的收入,犧牲了外國公司的利益。例如,2003 年 2 月 21 日,信息產業部公布了對某些基本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重新分類的通知(這是有問題的),並指出該通知將於 2003 年 4 月 1 日生效,但沒有提供通知的副本供公眾評論。但是,沒有為該通知提供用於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

互聯網服務和內容提供商等增值服務市場的自由化進展甚微,2000 年,移動信息基礎設施部宣布了集中語音、視頻和數據服務的舉措。但外國公司在互聯網服務領域面臨巨大障礙,因為中國將信息內容視為敏感領域。盡管越來越多的外國公司在中國註冊了".com..cn "網站,但這些網站仍然經常被封鎖,這阻礙了這些公司保持穩定的互聯網存在的能力。有規定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應要求向有關部門提供用戶註冊信息和交易記錄,但對於授權這壹行為所需的環境和條件,規定中沒有明確的指導原則。這壹要求也引發了對消費者隱私和防止數據濫用的擔憂。

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和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的外資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反映了中國在世貿組織增值服務協議中制定的時間表(入世時持股30%,入世壹年後允許持股49%,入世兩年後持股50%)。但 ICP 仍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同意,是否需要獲得當地電信監管機構的批準取決於其服務的地理覆蓋範圍,然後才能獲得外資、與外國人合作或嘗試在國內或海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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