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管轄經濟犯罪案件的範圍及立案標準
(壹)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立案標準: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立案標準: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立案標準: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立案標準:
1、發行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立案標準: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立案標準: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壹)
立案標準:
1、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立案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立案標準: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壹)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立案標準: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的。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立案標準: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立案標準: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報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立案標準: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立案標準:變造貨幣,總面積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壹)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立案標準: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立案標準: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十九)內幕交易、匯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立案標準:
1、內幕交易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壹)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
立案標準: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立案標準: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三十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1、個人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立案標準: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
立案標準:
1、個人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立案標準: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立案標準: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立案標準: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四十壹)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立案標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立案標準: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證證騙案(刑法第195條)
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立案標準:作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立案標準:
1、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五十)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立案標準: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十壹)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立案標準: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立案標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立案標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票案(刑法第206條)
立案標準: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立案標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立案標準: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立案標準: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壹)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立案標準: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立案標準: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立案標準: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立案標準: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專利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立案標準:
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立案標準: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立案標準: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立案標準: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壹)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立案標準: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四)逃避商標案(刑法第230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導致病疫流行、傷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五千元至壹萬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方案標準: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產嚴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