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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幾年

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2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20xx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廣東省醫藥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以下藥品(見附表),甲方通過藥品網上交易系統向乙方發送訂單通知。

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後的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乙方對甲方通過平臺發出的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訂單通知起壹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第二條

乙方須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壹覽表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入圍品種的掛網信息壹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並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壹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兩個工作日;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供貨價格:按平臺所公布的采購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壹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後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第七條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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