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具有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有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的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有相應的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等條件;
3.經營食品品種、數量適宜,有相應的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接觸食品的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5.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情況和經營場所的具體方位,自建物業的,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的,提交租賃合同和產權證明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合同和產權證明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為多家企業使用同壹間數經營場所的,申請人還應提交以建築物平面圖為地址劃分的方位圖;
4.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
5.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6.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6.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負責的,另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貯存、運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貯存、運輸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具備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8.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壹份(企業提交兩份,個人提交壹份)。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9.具有與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和經營設施清單、空間布局平面圖和操作流程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設備和工具包括紫外線燈、更衣設備、洗消設備、照明、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消設備和工具,用於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氣的物料。儲存、運輸、裝卸設備。如通過電話或網絡銷售食品,應註明電話銷售網絡和網址。空間平面布置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經營散裝食品的,空間平面布置圖應體現單獨的銷售區域;
10.工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和審查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1.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提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材料受理憑證》或《受理通知書》等待許可審批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三、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註意事項
1.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到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定主體資格。
3.已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或有效期屆滿時按有關規定延續。
四、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隱瞞不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食品經營者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5.對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願申請換證的,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後,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六、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之日,有效期為五年。
7.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營業務、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的具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