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設置、改造和建設的規劃和監督指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定點屠宰的行業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禽類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禽類交易主體資格登記,依法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禽類進入禽類交易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擺攤設點的禽類交易行為。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禽類交易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禽類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轄區內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禽類交易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支持市相關部門建立禽類交易市場、定點屠宰廠(場)以及禽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對禽類交易活動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行政執法。第五條 本市設立活禽交易禁止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臺區、棲霞區範圍內,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活禽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運輸活禽車輛不得進入本市活禽交易禁止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活禽交易禁止區範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本辦法實施前合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關閉並給予適當補償。第七條 本市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生鮮上市。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禽類屠宰廠(場);禁止區外設置禽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第八條 禽類屠宰廠(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禽類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二)建立禽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流向、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 定點宰殺和處理的生鮮禽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配送,配送過程應當遵守相關規範,保證生鮮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配送生鮮禽產品的運輸、裝卸工具應當進行消毒作業。第十條 生鮮禽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具備符合相關規定的銷售場所和冷藏設備,保證生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二)采購有資質的禽類屠宰廠(場)出產的合格生鮮禽產品,建立進貨查驗、臺賬登記制度;
(三)銷售的生鮮禽產品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和禽類屠宰廠(場)的統壹標識;
(四)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鮮禽產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 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活禽交易市場。
活禽交易應當在市場內進行。第十二條 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交易區、屠宰區相對封閉,具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
(二)配備病、死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