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場和中轉場。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和中轉場的具體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專項資金,用於縣(市)間建築垃圾消納場、中轉場、消納場的調整和補償。
第九條建築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築垃圾處置費包括建築垃圾運輸費和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十條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建築垃圾處置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建築垃圾處置的內容,並將建築垃圾處置費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的企業處理建築垃圾,並與其簽訂建築垃圾經營服務合同。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費結算實行審計監督制度。
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築垃圾管理服務合同簽訂建築垃圾處置費用結算協議。建築垃圾處置費結算協議應當約定建設單位和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相互提供履約擔保,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管理。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處置費結算協議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處置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的名稱和位置;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企業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運輸期限、類型和數量;
(4)建築垃圾汙染防治措施;
(五)運輸車船、運輸路線和住宿場所。
第十四條申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挖掘機、推土機、清洗機等設備;
(三)有20輛10噸以上的運輸車輛、相應的駕駛員和專用停車場,並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證件;
(四)從事建築垃圾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配備兩艘以上與碼頭靠泊等級相匹配的運輸船舶,船舶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技術證書和國籍證書,並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施;
(六)10以上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七)有控制汙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前款條件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頒發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前款條件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的發展情況,對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許可條件進行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者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許可有效期為2年。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許可有效期內,組織相關部門對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估,並將信用評估結果作為延長許可有效期的依據。
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信用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海洋、海事、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門制定並實施。
第十七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位置噴塗企業名稱、核定重量和放大後的號牌。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營運時應當遵守密閉運輸的相關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傾倒垃圾動態監控儀等監管設備,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垃圾監管信息系統的監控。
第十八條建築垃圾的陸路運輸路線、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築垃圾水上運輸的路線和時間由海事管理機構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建築垃圾運輸實行交接單和清運卡制度。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企業承運前,施工單位應當填寫建築垃圾數量、承運車輛號牌、運輸路線、消納場所,並將聯單分別報送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管理單位。
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清運卡標明的路線和時間,將建築垃圾運輸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築垃圾處置場和中轉場,並取得處置場和中轉場管理單位出具的建築垃圾運輸結算憑證。
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企業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核實的結算憑證基礎上,按照實際處置量結算建築垃圾運輸費用。
收據、消費結算憑證和清運卡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二十條建築工地、建築垃圾消納場和中轉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美化圍擋。在城市主要路段和城市景觀道路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圍擋,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在其他路段的圍擋,其高度不得低於65438±0.8米;
(二)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保持整潔完好;
(三)配置車輛清洗專用水路、排水設施、汙水沈澱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車輛高壓沖洗設備及相關機械設備,並保持有效使用;
(四)運輸車輛應當清除淤泥,沖洗幹凈,完全封閉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五)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經營賬目完整;
(六)按要求設置有效的視頻監控系統和電子信息傳輸系統,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垃圾監管信息系統的監控。
建築垃圾轉運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中轉碼頭應當設置建築垃圾臨時堆場、分揀區和相應的設備;
(2)泥漿轉運罐壁堅固,儲存能力大於1000 m3,配備2臺以上泥漿泵。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建築垃圾。
禁止下列行為:
(壹)向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的管理保護區傾倒建築垃圾;
(二)向公路、公路用地、港口、航道傾倒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其他危險廢物中;
(四)在建築垃圾消納場、轉運場以外丟棄、遺撒或者傾倒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二條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海域傾倒建築垃圾。
需要向海域傾倒建築垃圾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後,在指定的海域內傾倒規定種類的建築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