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復驗申請人應當提交復驗申請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復驗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質文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清單、註冊企業標準(如使用)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1)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2)備份樣品復驗超過保質期;(三)未申請復檢的;(4)由於其他原因,備份樣品無法達到復驗目的;(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形。
5.受理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相同。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驗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向復驗申請人說明理由。
6.復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驗任務,確無法承擔復驗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復驗機構與復驗申請人有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益關系的,可以不受理復驗申請。
7.復驗必須是備份樣品的復驗。初檢機構應當在復檢機構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接受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復驗樣品的交付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8.復驗機構收到備份樣品後,應當確認備份樣品包裝、封條等的完整性。通過拍照或錄像,並記錄樣品收據。復驗備份樣品封樣、包裝破損,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斷有影響的情形的,復驗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9.復檢機構應使用與初檢機構壹致的檢驗方法。復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10.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幹涉復檢工作。
11.復驗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復驗結論提交受理部門。驗收部門和復驗機構對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12.接受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驗結論通知復驗申請人,並通知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3.復驗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向復驗機構繳納復驗費。逾期未繳納復檢費的,視為放棄復檢。復驗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送樣發生的相關費用。
14.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壹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壹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15.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中,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可以對其食品生產經營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依法申請異議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意見不壹致時,應當由其中壹方協商統壹後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有異議的,由其中壹方協商統壹後提出。
16.對采樣過程有異議的,異議申請人應當在采樣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對樣品的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的適用等有異議。,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異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17.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異議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18.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處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19.對抽檢過程有異議的,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20.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有異議的,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根據有關要求需要請有關部門明確檢查判斷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