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接種單位、醫療機構等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將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將質量分析報告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接種單位、醫療機構等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將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將質量分析報告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五條 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組織調查、診斷,並將調查、診斷結論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對調查、診斷結論有爭議的,可以根據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鑒定辦法申請鑒定。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等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後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國家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範圍、標準、程序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