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是指:權利人超越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相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2、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分為兩類:
(1)超出法定權利本身範圍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
(2)雖未超出法定權利範圍行使知識產權,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場正當競爭,或者違反了其他公共****,仍應受競爭法規制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
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顯著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的;
2、假冒、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顯著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的。假冒、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顯著標誌,或者銷售假冒、擅自制造的商標、顯著標誌的;
3.商標、特殊標誌;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4、擅自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用於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註冊以及網站名稱、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5、為他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等服務。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7.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授權,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8.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綜上所述,濫用知識產權是指擁有知識產權的個人或者組織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阻礙創新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授權的下列行為:
(壹)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其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
(二)錄制、復制其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
(三)錄制、復制其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
(四)錄制、復制其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p>
(c)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廣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犯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臺或電視臺首次廣播後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