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經發生或發現的醫療過失,在當事人按規定程序上報的同時,由科室或醫院組織最強的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向醫務處報告疑似輸液、輸血、註射和藥物引起的不良反應,並組織有關人員與患方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如需檢驗,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如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應告知患者在規定時間內(患者死亡後48小時,屍體冷凍可延遲7天)提出屍檢申請。拒絕屍檢的,由患者家屬簽字;拒絕簽字的,醫院應當如實記錄,並記錄其他在場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詳細陳述,經科室討論後,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並在2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醫務處,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認定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6、每當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醫療事故處理小組人員應及時到位,壹方面接待患者或其家屬,了解情況,並告知處理程序。另壹方面,要了解責任人的情況,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處理期間,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不得請假外出,有責任在鑒定會和庭審時出庭,必要時當事人暫停執業。
7.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時,為維護醫院正常秩序,保障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保衛科相關人員應迅速到達現場。遇有矛盾激化或事態惡化時,應立即報警,同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