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尚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下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十年內不予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